您好,這個處理對的呢,稅法不認這個營業外支出,要調增的
老師,你好。我們公司2020年9月有一筆借款20000元,是個人。當時做的分錄是,借:其他應收款—個人往來—A 20000 貸:銀行存款 20000 現在已經確定收不回來了。可以這樣做嗎?摘要:A借款轉無票支出 借:營業外支出—無票費用 20000 貸:其他應收款—個人往來-A 20000 營業外支出——無票費用的金額為匯算清繳時納稅調增的金額
老師,有個問題。想不明白,19.年10月房租收入借預收賬款10000元,,貸其他業務收入10000元:,當時分錄不對,開3%發票,2021年稅務局開錯了,調整過來,按5%,開紅字發票,先做沖紅憑證,借,預收賬款-10000元,貸,其他業務收入-10000,然后后再依據發票做,借,預收賬款10000,貸主營業務收入9500元,應交稅費\\增值稅500元,這樣造成其他業務收入余款為-500元,可要通過以前年度損溢調整,減少未分配利潤,這個調整分錄怎么做?
提問# 一、稽查補查稅,其中補繳2018年度企業所得以及滯納金 問題1:企業會計入賬借:營業外支出~滯納金 10萬元,貸:銀行存款 10萬元。 同時,這個營業外支出~滯納金科目這個可以直接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直接沖減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嗎?還是說掛在營業外支出科目,等年度匯算清繳時候,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問題2:往年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賬款,超過三年了,確定余額收不回來了,小企業會計準則,直接可以經過以前年度損益科目過度,沖減未分配利潤嗎?還是只能掛在營業外支出這個科目,等匯算清繳時候,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只是掛太久未收回來,又沒有充分證據資料)? 以上兩種情況,老師幫給出一下正確會計分錄和對企業年度匯算清繳是否要調增詳細解答一下,謝謝。
老師,2018年時候,我們公司付的農民工工資一直掛賬,借:其他應收-個人 2萬 貸:銀行存款 2萬。 我現在可以給他走壞賬損失嗎,就是這筆錢收不回來了。借:營業外支出 2萬 貸:其他應收-個人 2萬 我們是小企業準則,然后匯算清繳時調增,因為不滿足壞賬的條件,再納稅調增處理,老師可以這樣嗎,會計和稅務上的處理
老師,23年公司轉讓了持有其他公司10%的股權(未實繳),轉讓前一個月的未分配利潤有12萬多,但是當時沒有做賬務處理,現在稅務查到了風險點,要求我們更正。可以這樣處理嗎:借:其他應收款_接收方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再去更正23年的年報和匯算清繳,匯算清繳的時候,調減股轉所得的金額
呃,電子稅務局有那個企業登錄和自然人登錄,這兩個有什么區別嗎?然后我看他們自然人登錄也那個什么也也可以辦,也可以辦那個就是企業業務呀,怎么回事呢?自然人不可以辦企業業務吧?為什么可以辦呢?
公司收到10萬承兌,找機構扣掉900后到原戶,這樣原戶到款的金額就和開票不一致,會有900的差,900的差該怎么處理
這個題計提折舊沒有一個是符合這個公式的
老板一共開了4家公司,一家是育苗基地公司,一家是做護膚品原材料,一家是國際貿易公司,一家是投資公司,老板問我幾家公司之間要怎么開票才合適,叫我出一份稅務籌劃方案給他
開代理記賬公司,個體工商戶可以嗎?這樣還是需要三個專職人員嗎?
公允模式下的投房出租了,確認收入的時候,不用結轉成本是嗎?所以可以理解為公允模式下的投房出租是沒有成本的?因為他沒有折扣減值呀!
這總結為提尾不提頭。這道題
納稅人在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結束后15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六條或者第七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老師如何理解這個月或者季度?假設我1月份超過500萬標準了,我能在4月份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嗎?算逾期嗎?沒有接到稅務通知書
納稅人在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結束后15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六條或者第七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老師如何理解這個月或者季度?假設我1月份超過500萬標準了,我能在4月份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嗎?算逾期嗎?沒有接到稅務通知書
銀行手續費沒有需要納稅調整的,需要填寫到a105000第23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