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分包工程賬務處理
山東的甲公司承包了山西一個合同值為1000萬元的工程項目,并把其中300萬元的部分項目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完工后,該工程項目最終結算值為1000萬元.假設該項目屬于老項目,甲乙公司均采取簡易計稅.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計發生合同成本500萬元.
甲公司總包人會計處理:
完成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500
貸:原材料等500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收到建設方一次性結算的總承包款,產生納稅義務.
收到總承包款:
借:銀行存款1000
貸:工程結算970.88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29.12
分包工程結算: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91.26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8.74
貸:應付賬款--乙公司300
全額支付分包工程款時:
借:應付賬款--乙公司300
貸:銀行存款300
甲公司確認該項目收入與費用:
借:主營業務成本791.26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179.62
貸:主營業務收入970.88
工程結算與工程施工對沖結平:
借:工程結算970.88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91.26
--合同毛利179.62
向項目所在地山西國稅局預繳稅款=(1000-300)÷(1+3%)×3%)=20.38(萬元),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20.38
貸:銀行存款20.38
轉包和分包的區別是什么?
轉包與分包的區別在:
1、所謂的分包: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1)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2、所謂的轉包:轉包則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由于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者進行工程建設,以致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設市場混亂,所以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均作了禁止轉包的規定.常見的轉包行為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別人;另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即變相的轉包.但不論何種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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