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工程款的賬務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對于工程分包款,其會計處理可以參考一下這個案例:
【案例分析】
甲公司承包了一項工程,造價1000萬元,把其中的200萬元分包給B公司,收到工程款1000萬元后支付分包款并取得了增值稅普通發票,甲公司采取簡易計稅,差額納稅=(1000-200)/1.03=23.3萬元。
會計分錄:
1、甲公司收到工程結算款項,全額開票
借:銀行存款 1000
貸:工程結算970.87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29.13
2、取得分包發票,差額納稅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94.17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5.83
貸:銀行存款 200
甲公司差額納稅=29.13-5.83=23.3萬元
工程分包應如何開具發票
建筑業營改增后總分包發票開法:總包方按規定向建筑工程發包方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票面不體現差額扣除分包款。
一、稅率和征收率:
1、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的稅率為11%;
2、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征收率為3%;
3、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征收率為3%。
二、計稅方法的基本規定: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方法計稅,即:適用3%的征收率。
1、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
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按: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2、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
1、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2、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即含稅價),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分包工程款的賬務處理應該怎么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