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是有效的,但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指合同生效后接觸,撤銷合同是指撤銷后合同未生效
甲出資150萬元,乙以房屋作價出資100萬元,丙以貨幣實際繳付出資200萬元,丁以貨幣認繳出資50萬元。出資期限為公司成立后一個月內。乙在公司成立后即將房屋交付公司使用。公司成立第二年,由于丁遲遲未履行出資義務,但一直勤懇在公司工作。甲乙丙一致同意修改《公司章程》,關于丁的出資方式與期限,自協議生效日起,公司每個月向丁發放稅后籌勞10萬元至其個人銀行賬戶,到賬后再將該酬勞的一半轉至公司旅行出資義務,共分十期履行。丁收到勞務后未向公司交付,而是私下戊訂立了股權轉讓協議,但并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戊對此知情。因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要求甲乙丙丁就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的30萬元擔責任。乙的房屋出租時市場評估價值僅為50萬元。同時丁戊的股權轉讓協議敗露。對于此股權轉讓協議,甲知道協議的當日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乙申請撤銷,丙主張協議無效。1,債權人乙可以要求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有哪些股東來承擔多少錢的責任?2,甲乙丙的主張誰的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3,乙可以主張何時開始享有股東權利?理由是什么?
甲公司為一家地板制造企業。2021年4月5日,乙公司向甲公司采購木地板,雙方簽可買賣合同,并約定地板于2021年5月10日交付。受疫情影響,甲公司除乙公司訂草之外業務董瘤,產筋過剩,故里公司2021年4月底便完成了木地板的生產,并準備于當日交付給乙公司。但乙公司以倉庫已薄,到5月時才有空間存儲,若當下接收將帶親新的倉儲費用為由,拒絕了甲公司的交付。2021年5月,甲公司業務情況進一步系化,為等方資全甲公司以自有的一套地板生產機器促當作為據擁向A銀行盾款100萬元,借期為6個月。雙方于2021年5月15日簽可了信款合同和據押合同,同年6月2日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此后,2021年6月15日,甲公司又與B銀行訂立了借款合同,借款200萬元,首期6個月;并于當日與B銀行訂立質押合同,經定從產公司對丙公司的應是聯款出質給B實行,雙方于6月20日辦理了應發聯款出質登記。此外兩公司已后B款行確認了應發聯款的真實性。2021年7月,為了國落資金,甲公司將上押的機器設備以市價出售給了公司,押的機器設備以市價出售給丁公司,當月為,丁公司便取走了該設備。2021年11月,甲公司與A銀行之間的借款到期,甲
3.A公司是國有企業,于2016年4月18日以國有土地使用權為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100萬元引進設備期限為一年,準備開發并加工位于H鄉鎮的大理石。銀企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與抵押合同,并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抵押登記。2016年8月20日,A公司在設備引進后,在從鎮租用集體土地及地上兩座廠房,租期為10年。2016年10月18日,因為流動資金短缺,A公司又以租用的兩座廠房為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80萬元,期限6個月。A公司與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并進行了抵押物的公證。全部貸款到期后,由于A公司開發加工的理石質量不佳,銷路不暢,公司已瀕臨破產,無力償還貸款本息。于是銀行向市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對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請回答下列問題:(1)兩筆貨款的抵押物是否合格?抵擁合同是否生效?為什么?(2)銀行是否會眼得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為什么?(3)銀行兩筆的貸欲是否能收回?老師,拜托了,盡快,謝謝了!!!
2002年4月3日,甲(女)19周歲生日時,與乙(男,23周歲)在未辦理婚姻登記情況下舉辦了婚禮,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乙的父母將50萬元借給乙,用于購買甲乙婚后居住房。同年5月,乙購買房屋并登記在自己名下,甲為該房屋裝修花費3萬元。2002年10月8日,乙為投資獲取收益,將其個人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等所得30萬元在當地購置1套公寓房并登記在自己名下。2003年7月5日,甲乙雙方辦理了婚姻登記,2003年8月,乙將所購公寓房出租。2004年7月,甲乙的女兒丙出生。2020年5月10日,因感情不和,甲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撫養丙并請求分割甲乙的共同財產。法院審理查明: (1)甲乙對婚前和婚后財產歸屬無書面約定; (2)甲乙共有銀行存款300萬元(其中25萬元是2019年乙因車禍受傷獲得的賠償金)、公寓房所得租金20萬元; (3)2002年8月,乙為購買股票,以個人名義向丁借款10萬元未還。
1月6日,甲在其一套房屋上為前妻乙設立居住權,雙方簽訂居住權合同并約定:乙若再婚,則居住權消滅。1月10日,雙方辦理了居住權登記。 3月5日,甲因急需生意周轉資金,遂以該房屋抵押向同鄉丙借款50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期6個月的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3月8日,丙將500萬元匯入甲的賬戶。3月10日,雙方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辦理抵押登記時,丙方知曉該房屋上存在乙的居住權,遂要求甲另外再提供一份擔保。甲于是找到好友丁和戊,請求2人為其向丙提供擔保。3月16日,丙與丁、戊簽訂保證合同約定:如果甲到期未能還款,則由丁、戊2人承擔返還本金的保證責任。其余事項未進行約定。 8月9日,甲因車禍離世,其子己繼承了上述房屋。8月20日,己將繼承的房屋登記到自己名下。借款到期后,丙因追討欠款與丁、戊、己發生糾紛。
老師那選擇差額征收,如果當月有進來的票開票的時候還沒有扣除,需要做賬嗎?怎么做
老師,學校是營利性技工學校,收取的費用需要交增值稅嗎?
請問,增值稅超500萬了,系統提示要轉一般納稅人,可以調整報表嗎?因為是體育行業,收場地服務費,培訓費,比如有些儲值的,未消費的也確認了收入
老師,選擇差額征收全額開票,具體做賬的時候是按開出的全額發票做,借銀行存款,貸主營業務收入,貸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那取得的發票怎么做賬,比如取得一張500稅率為1的發票,就借主營業務成本500/1.05借,應交增值稅銷項抵減500/1.05*0.05貸銀行存款嗎
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有一筆收入和成本漏報了,如果改第四季度財務報表會產生所得稅和滯納金,能不改第四季度財務報表直接改財務年報嗎?
老師,資金需要量=(基期資金平均占用額—不合理資金占用額)*(1+預測期銷售增長率)是乘以還是除以(1+預測期資金周轉速度增長率)?為何中級和稅務師教材對這個公式不同?
相對事件是認為意識可以改變的(例如。拾得物品,) 絕對事件是認為無法改變的(例如,戰爭,疫情,洪水等等)對嗎?
請教一下,非常感謝!應付職工薪酬,在確認前都已經發放過了,還需要繼續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嗎嗎?而且一般工資都是按月計提的,這里是幾個月累計在一起一下子計提確認,這樣可行的嗎?
老師,那選擇差額征收,但開進來的發票對應不到相應的項目怎么辦,可以混淆扣除嗎
老師,合伙人在公司申報社保公積金,工資0申報還是報離職,離職對退休有沒有影響
在乙不知情的情況下,出租給丙,難道不屬于可撤銷合同?那什么情況下,合同可撤銷,哪些事由是可撤銷事由
可撤銷情況:重大誤解、顯示公平、欺詐、被脅迫 未告知出租房的轉租不在這些范圍內,可以理解為無權處分
若戊提起訴訟,則下列訴訟請求中,能獲得法院支持的有( )。 A.請求丙搬離房屋 B.請求乙辦理房屋過戶登記 C.請求乙承擔違約責任 D.請求解除戊與乙之間房屋買賣合同 E.請求乙交付房屋 正確答案 : C,D 【知識點】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答案解析 : 乙和戊之間訂立的合同有效,受讓人戊可以請求乙承擔不能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并解除合同。
b選項:戊提起訴訟,請求辦理過戶登記 我看了其他的解析,意思是,2016.10.18辦理抵押登記,貸款期限一年,2017.10.10銀行行使抵押權,那么戊在2017.8.8至2017.10.10之間為什么不可以通過訴訟,請求辦理過戶登記,而且抵押權不能破壞正常的經營買賣活動,怎么就不能在銀行行使抵押權之前,辦理過戶登記?
同學您好,另外的題目請重新發一個問題
就是一個題目,不是另一個題目
看清楚再答
同學您好,你的問題是甲丙之間的合同問題,已作答,另一個問題還請重新提問
2016年3月3日,甲、乙訂立合同約定:甲將一套自有住房以市場價的80%出售給乙;甲為乙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但由甲繼續租住,5年后再向乙交付。2016年3月9日,甲為已付清房款的乙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之后不久,甲擬赴國外探望女兒,于2016年5月6日將該房屋轉租給丙,月租金5000元,租期3年。 2016年10月10日,乙與丁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以上述住房作抵押,向丁銀行貸款100萬元,貸款期限1年。10月18日,雙方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 2017年8月8日,乙將上述住房出售給戊。雙方訂立買賣合同后,戊即支付了全部房款。因丙以租期尚未屆滿為由拒絕搬離,致乙無法向戊交付住房。乙也未為戊辦
這是我的題目
若戊提起訴訟,則下列訴訟請求中,能獲得法院支持的有( )。 A.請求丙搬離房屋 B.請求乙辦理房屋過戶登記 C.請求乙承擔違約責任 D.請求解除戊與乙之間房屋買賣合同 E.請求乙交付房屋 正確答案 : C,D 【知識點】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答案解析 : 乙和戊之間訂立的合同有效,受讓人戊可以請求乙承擔不能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并解除合同。
這個是問題 b選項:戊提起訴訟,請求辦理過戶登記 我看了其他的解析,意思是,2016.10.18辦理抵押登記,貸款期限一年,2017.10.10銀行行使抵押權,那么戊在2017.8.8至2017.10.10之間為什么不可以通過訴訟,請求辦理過戶登記,而且抵押權不能破壞正常的經營買賣活動,怎么就不能在銀行行使抵押權之前,辦理過戶登記?
甲丙之間的合同為什么不可撤銷,乙不能申請撤銷?不是未征得乙的同意? 這個是你問的題目,上面是你新增的題目,不在本題回答范圍內,還請遵守規則
和你說話怎么這么累呢,就是我問的同一個題目
你是什么意思,不想回答我的問題
你把話說清楚
回答規則就是這樣的,你同一個題目,不同問題,也是不一樣的,下次如果都想要一起問的話,請在發問題的時候把所有想問的問題都列示上
字數限制,列不了的,只能發300個字
如果戊在2017.8.8至2017.10.10之間訴訟,可以申請辦理過戶登記,但題目中已經說了,到10月10日,乙不能清償了,沒有提丙的事情,這時候做題不能腦補,他沒說就是沒發生,題目中說得若戊提起訴訟,隱含指著在發生上述事項后,若戊提起訴訟會怎么樣
下次字數限制,可以發圖片,但不同問題一定要在第一次提問時列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