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你好 很高興為你解答 可以在次月的申報期結束之前預交 不可以超出30日
上個月開了一張發票,這個月必須預交稅款嗎?跨區域的,有繳稅的期限么
跨區域涉稅,當月開出來的發票,當月必須預交增值稅嗎,我們7月份開的發票,能不能8月份預交
老師,我7月底在異地預繳了稅,但是我7月報稅的時候沒有在報表中填寫異地預繳這個表,我7月沒開票異地的發票,我在7月份開了50萬發票,交了這個開票的稅款,然后8月份開了異地的發票,請問這個異地預繳的稅能不能在8月份給報的,就是9月15號之前報稅的
請問一下這個月6月29號開的跨區域的發票,預交稅款可以下個月交嗎?還是必須這個月交
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是不是在開票之前就得做?就是像當地稅務局預繳完成了就可以開票了?比如我現在8月份要開一個外地的建筑類發票,我9.15申報之前跨區域涉稅事項要完成
幫我翻查一下,珠海全款一套,東莞現在貸款購買一套契稅按1%還是2%,對方滿五唯一119.07平房子
工會籌備金是什么東西?什么稅種?文化事業建設費是什么稅種?什么東西?
老師,外經證在什么情況下需要開?開了外經證需要怎么繳稅?
電子稅務局當中有社保申報,包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還有失業呀,工傷那些,那那個個稅系統當中的個人養老金扣除管理也是養老保險的扣除,他倆有什么區別?各自的作用分別是什么?
老師,我們是商貿公司賣水果的,當時在農戶手里收的15019斤蘋果,賣了13448斤,損耗1571斤,就是當時圖便宜,運輸回來發現里邊有很多磕碰了,這1571斤做成本可以不,算合理損耗不。
對禮當中的個人養老金扣除管理那個模塊呃,如果就是單位給職工交養老保險的話,那個模塊用那個就是填寫嗎?
怎樣算所得稅費用,并得出凈利潤?
增值稅申報表上的那個,那個金額是含稅價還是不含稅價?
老師,我們公司有個員工月工資7000,領導讓我算一下還要給他最高發多少獎金,個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稅率把控在10%以內。這種是不是得按月和按年,獎金單獨計算和合并計算分別來算呢?
請教一下,非常感謝!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為什么不是兩年?租金為什么不是兩年或者13個月?
這張發票是7月開的,我們是掛靠單位,掛靠單位已經在網上填寫了跨區域涉稅報告表,要求我們今天必須預交增值稅,為什么
沒做過跨區域建筑業,沒有經驗,麻煩老師給講解一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 稅總發[2016]106號? ? ? 2016-07-0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切實做好稅源管理工作,減輕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辦稅負擔,提高稅收征管效率,現就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見附件1,以下簡稱《外管證》)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見: 一、正確認識《外管證》在當前稅收管理中的意義 外出經營稅收管理是現行稅收征管的一項基本制度,是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法定事項?!锻夤茏C》作為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與經營地稅務機關管理權限界定和管理職責銜接的依據與紐帶,對維持現行稅收屬地入庫原則、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復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是稅務機關傳統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當前情況下仍須堅持,但應結合稅收信息化建設與國稅、地稅合作水平的提升,創新管理制度,優化辦理程序,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負擔。其存廢問題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和征管體制機制改革情況,綜合評估論證后統籌考慮。 二、創新《外管證》管理制度 (一)改進《外管證》開具范圍界定。納稅人跨省稅務機關管轄區域(以下簡稱跨省)經營的,應按本規定開具《外管證》;納稅人在省稅務機關管轄區域內跨縣(市)經營的,是否開具《外管證》由省稅務機關自行確定。 (二)探索外出經營稅收管理信息化。省稅務機關管轄區域內跨縣(市)經營需要開具《外管證》的,稅務機關應積極推進網上辦稅服務廳建設,受理納稅人的網上申請,為其開具電子《外管證》;通過網絡及時向經營地稅務機關推送相關信息。在此前提下,探索取消電子《外管證》紙質打印和經營地報驗登記。 (三)延長建筑安裝行業納稅人《外管證》有效期限。《外管證》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180天,但建筑安裝行業納稅人項目合同期限超過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確定有效期限。 三、優化《外管證》辦理程序 (一)《外管證》的開具 1.“一地一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跨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到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外管證》。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發放《外管證》。 2.簡化資料報送。一般情況下,納稅人辦理《外管證》時只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副本或者加蓋納稅人印章的副本首頁復印件(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可不提供上述證件);從事建筑安裝的納稅人另需提供外出經營合同(原件或復印件,沒有合同或合同內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 3.即時辦理。納稅人提交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稅務機關應即時開具《外管證》(可使用業務專用章)。 (二)《外管證》的報驗登記 1.納稅人應當自《外管證》簽發之日起30日內,持《外管證》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并接受經營地稅務機關的管理。納稅人以《外管證》上注明的納稅人識別號,在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事項。 2.報驗登記時應提供《外管證》,建筑安裝行業納稅人另需提供外出經營合同復印件或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 3.營改增之前地稅機關開具的《外管證》仍在有效期限內的,國稅機關應予以受理,進行報驗登記。 (三)《外管證》的核銷 1.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見附件2),并結清稅款。 2.經營地稅務機關核對資料,發現納稅人存在欠繳稅款、多繳(包括預繳、應退未退)稅款等未辦結事項的,及時制發《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辦理。納稅人不存在未辦結事項的,經營地稅務機關核銷報驗登記,在《外管證》上簽署意見(可使用業務專用章)。 四、其他事項 異地不動產轉讓和租賃業務不適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相關制度規定。 附件: 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2.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7月6日 繳稅的期限適用? 稅收征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