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扣工資怎么做憑證
1.如果是先發后扣,現金收取的話:
A:按工資表發放: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現金(銀行存款)
B:現金收取所扣:需開收據,憑收據做憑證
借:現金
貸:管理費用(生產成本、制造費用、在建工程等)-工資
2.如果是想減少應付職工薪酬計提數,那么發放前先要沖減
借:借:管理費用(生產成本、制造費用、在建工程等)-工資 -
貸:應付職工薪酬 -
實際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銀行存款
勞動法中遲到扣工資的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勞動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4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因此,由上述可知,用人單位制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一是要經職工討論,二是公示或者告知職工,三是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如果用人單位有關員工遲到扣工資的規定符合這三個條件的情況下制定是不違法的。
遲到扣工資怎么做憑證,從兩個方面來考慮,一是先發后扣,現金收取的該怎么做憑證,一是想減少應付職工薪酬計提數的該如何做憑證。對于這兩點大家掌握了嗎。今天的內容到這就結束了。我們下期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