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認證發票紅沖,怎么重新開發票
由于專用發票作廢條件相對嚴格,一些納稅人發現開具發票錯誤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經抄稅等,對于這種不能作廢的發票而又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銷貨方應先開具紅字發票沖銷原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專用發票。
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 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
主管稅務機關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的條件是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經認證結果或為“認證相符”,或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已經認證抵扣的增值稅發票開紅字發票后賬務怎么處理?
已經認證抵扣的增值稅發票開紅字發票后賬務處理:
(1)、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票時,沖減前期已確認的收入和銷項稅額。
(2)、銷售方開具藍字專票時,根據藍字專票在當期確認收入和銷項稅額。
(3)、購買方根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沖減前期已確認的采購成本,同時作進項稅額轉出;取得紅字專票后,將其作為沖減分錄的附件。
(4)、購買方取得藍字專票后,根據藍字專票在當期確認采購成本和「待認證進項稅額」(進項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文件相關規定,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發現開票有誤,且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按規定先開紅票,再開藍票。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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