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元以下應納稅額就不需要進行財稅處理了嗎?
在目前實施的所有稅種中,只有財產租賃合同印花稅應納稅額不足1元的按1元繳稅這種特別規定,并無其他情形下稅額不足1元的按規定稅額繳稅的特別規定。因此,除此情形之外,1元以下應納稅額均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5號文件規定免征。
應進行納稅申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因此,1元以下應納稅額也應當進行納稅申報,只不過是稅務機關在征收時將予以免征。
也就是說,按照稅法規定,1元以下應納稅額也應當進行納稅申報,而納稅申報的依據就是賬務處理的數據。
案例:1元以下應納稅額
【例1】某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2017年6月從銀行貸款18000元,應當繳納借款合同印花稅0.9元(18000×0.05‰)。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規定, 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
會計處理如下:
借:稅金及附加 0.9
貸: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0.9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現時義務是指企業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于現時義務,不應當確認為負債。第二十四條規定,符合本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負債定義的義務,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負債:(一)與該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二)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第二十五條規定,符合負債定義和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負債定義,但不符合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根據上面規定可知,因為0.9元的印花稅不需要實際繳納,也就不再符合負債確認條件。因此,月末會計上應按原計提路徑沖回,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0.9
貸:稅金及附加 0.9
提示:因1元以下應納稅額不需要實際繳納的稅款,會計處理時除涉及增值稅以外,涉及其他稅費的處理一般都要按原計提路徑沖回。
1元以下應納稅額就不需要進行財稅處理了嗎?為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和納稅人負擔,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財產租賃合同印花稅應納稅額不足1元的按1元繳稅。
老師,請問一下,之前進項做帳都是做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現在進項稅額多了,需要一部分不認證,那不認證的進項該如何進行帳務處理?
老師增值稅中的應納稅額減征額需要進行賬務處理不?謝謝
【深圳市稅務局】尊敬的納稅人:經核實您實名關聯的納稅人存在1元以下應納稅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1元以下應納稅額和滯納金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5號)規定,可不予處理,請忽略上條短信。老師這個是什么意思呀?需要管嗎?
老師,每個月底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都未結轉,比如不需要繳納稅我就沒做,需要繳納誰的話,借,應交稅費-轉出未交增值稅,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實際扣款,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貸,銀行存款,現在導致年底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有余額,我現在結轉到了2021年1月,需要怎么處理之前的錯誤
一般納稅人,1月份的進項稅額是100元,銷項是25元,因為不用繳稅,所以1月不賬務處理。2月的進項稅額是1,銷項稅額是200,那我2月份的賬務處理是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25 貸:進項稅額 101 轉出未交增值稅 124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