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專用繳款書如何抵扣
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實行“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屬于增值稅抵扣范圍的繳款書,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經稅務機關稽核比對相符后,其增值稅額作為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對稽核比對結果異常的海關繳款書如何處理?
稽核比對結果異常,是指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重號、滯留。
(一)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于產生稽核結果的180日內,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修改或者核對,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屬于納稅人數據采集錯誤的,數據修改后再次進行稽核比對;不屬于數據采集錯誤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核對,主管稅務機關會同海關組織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二)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重號的海關繳款書,由主管稅務機關會同海關組織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三)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滯留的海關繳款書,可繼續參與稽核比對,納稅人不需申請數據核對。
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實行“先比對后抵扣”的管理辦法,因為要回答此題決非三言兩語可以解決,因此本期只對其一部分給大家做了介紹,小編將在下期繼續對此問題進行闡述,敬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