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性金融資產出售賬務如何處理
交易性金融資產出售會計分錄:
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或借方)
投資收益(差額,或借方)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或貸方)
貸:投資收益(或借方)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第九條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一)取得該金融資產或承擔該金融負債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或回購.
(二)屬于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采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
(三)屬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于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處理交易性金融資產涉稅問題時需哪些注意問題?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重點提醒稅法和會計在交易性金融資產初始成本確認中存在不同.因此交易性金融資產在初始成本確認中應注意,交易費用在稅務處理上應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成本,在年度申報時應進行調整.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按照稅法規定持有各項資產期間發生的增值或減值,除特殊規定外,不得改變資產的計稅基礎,不得計入當期損益.因此適用企業會計準則,跟上述會計處理相同的企業,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在稅法上不允許作為損失或利得處理.
交易性金融資產在售賣的過程會產生價值的變動,這就需要在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方進行相關的會計分錄處理.那么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出售賬務如何處理?"的介紹就結束了,通過閱讀上述文章中本網站小編提到的內容,想必各位心中都有了自己的認知和理解,想繼續了解更多精彩的財務知識,請關注本網站的持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