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
對于常見的貸款利息收入、債券利息收入在增值稅上目前都屬于貸款服務,納稅人提供貸款服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點通常是在提供了貸款服務的基礎上,在收訖利息或者合同約定的收取利息的日期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的實現.
債券利息收入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其實并無特殊規定,而應遵循營改增中銷售服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一般性規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貸款服務取得的利息收入,納稅人簽訂貸款合同的應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息日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提供票據貼現服務的收到票據的當天納稅義務發生地點.買入返售金融商品買入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購買并持有債券函到期取得的利息.有關募集說明書投資協議上注明的付息日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點.
轉讓金融商品的納稅義務時點如何確定
納稅人買賣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在有關有價證券所有權轉移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人購買基金理財產品信托計劃資產管理計劃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的,在轉讓贖回有關份額時,或有關投資合約到期收回時,為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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