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期外匯合同會計處理
(一)投機與套期合同可以將遠期外匯合同劃分為兩類:一類遠期外匯合同的目的是投機于外匯價格走勢,另一類對基礎合同(被套期合同)進行套期保值.做出這種劃分的目的是對兩類性質不同的遠期外匯合同進行符合各自經濟實質的會計處理.如果遠期外匯合同用于投機,持有期間發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當在各期加以確認,如果遠期外匯合同被用作套期目的,則應當采用一些特殊的會計程序和方法以反映套期業務的經濟實質.
劃分一項遠期外匯合同是用于投機還是套期的標準是評估衍生工具預期能否有效抵消被套期項目在套期期間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風險.當且僅當遠期外匯合同的簽署有效降低了報告主體范圍內的外匯風險,該合同才適合套期會計.合同類型的劃分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企業管理當局的意圖.這為管理當局提供了進行盈余管理的機會和途徑.
因此有必要要求管理當局制定一份詳細的包括套期工具的辨別、套期項目和被套期風險的性質以及如何評估套期工具在抵消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有效性等方面的正式文檔.這種備案性質的文檔不僅可以防止管理當局通過任意選擇遠期外匯合同的會計處理方法而實現期望的會計結果,還有助于外部審計人員的對遠期外匯合同處理的公允性進行職業判斷.同時管理當局還應當在財務報告中披露有關遠期外匯合同的信息,文章第三部分將專門討論披露方面的問題.
(二)FASB 133號公告關于遠期外匯合同的套期會計處理規定根據FASB 133號《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動的會計處理》的相關規定,可以將用于套期的遠期外匯合同進一步劃分為四類,即對外幣受險凈資產或凈負債套期保值、對可辨認承諾套期保值、對預期交易(現金流量)套期保值和對國外實體凈投資套期保值.所謂對凈資產或凈負債套期保值,就是簽訂遠期外匯合同以對沖某項已被確認的資產或負債的外匯風險.通常的情況是通過簽訂遠期外匯合同,進口商套期保值其以外幣標價的應付賬款,或者是出口商套期以外幣標價的應收賬款.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應當同時確認因匯率變動而產生的基本合同與衍生合同的匯兌損失并相互沖減.其中遠期合同以遠期匯率記錄,而基本的資產或負債以即期匯率記錄.套期期間,即期匯率與遠期匯率間差異產生的匯兌損益被認為是套期的成本計入當期凈損益.
遠期外匯合同不僅可以是基于已確認的受險凈資產或凈負債,還可能基于一項可辨認的外幣承諾.所謂外幣承諾指的是一項將在遠期成交的按外幣結算的合同.可辨認承諾與受險凈資產和凈負債不同,該承諾并不符合資產和負債的人賬條件,但與其相關的外匯風險仍然可以通過簽訂遠期外匯合同而得以套期保值.FASB目前的規定是盡管基本承諾不作為資產和負債入賬,但匯率變動對外幣承諾以及遠期外匯合同產生的影響均應作為損失或利得加以確認(均基于遠期匯率),并相互抵消.
如果遠期外匯合同是基于一項預期的而不是承諾的交易,此時稱作對預期的現金流量套期.
由于沒有像承諾交易中對交易進行價值調整的基礎,所以在會計處理時僅考慮衍生合同的價值變化.具體的做法是將遠期外匯合同在套期期間的利得或損失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并作為股東權益的獨立項目累計下來.當預期交易實現后,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損失再從綜合收益中轉出,并調整相關資產或負債的取得成本.
另外在海外設有分支機構的公司還可能簽訂遠期合同以抵消外幣變動對凈投資額的影響,此時稱作對實體凈投資的套期.在會計處理上對實體凈投資進行套期而簽訂的遠期外匯合同發生的匯兌損益不作為凈損益而是直接調整凈投資額,因為該種套期產生的損失或利得類似于股權權益的折算調整.
遠期外匯合約的特點:
1、外匯遠期合約的交易地點并不固定,通常是通過現代通訊手段進行,交易時間也不受限制,可以24小時交易,因而屬于無形市場.
2、外匯遠期合約是交易雙方經協商后達成的協議,在交易幣種、匯率、交割方式、金額等方面能夠靈活地滿足交易雙方的偏好,因而是非標準化的合約.
3、外匯遠期合約雙方當事人都要承擔信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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