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以下簡稱20號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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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增量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
一、申請退還留抵退稅的條件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4、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5、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二、退稅計算方法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1、進項構成比例
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時,農產品收購方票,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電子普通發票等并不在退稅的范圍之內,但由于退稅采用公式計算,因而上述進項稅額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稅的范圍之外,而是通過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進行了排除。
2、進項構成比例數據源
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1欄對應稅額)、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第5欄對應稅額)、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第7欄對應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第12欄對應稅額)。(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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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期末留抵稅額”為20萬元,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稅款所屬期“期末留抵稅額”均大于20萬元,2019年9月稅款所屬期“期末留抵稅額”為90萬元;4-9月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80萬元、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20萬元、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0元,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125萬元。
該企業符合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政策,2019年10月征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為80%【(80+20)/125】,主管稅務機關于當月批準并退還留抵稅額33.6萬元。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90-20)×80%×60%=33.6(萬元)
三、退稅申請
納稅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應于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以下稱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退(抵)稅申請表》,《退(抵)稅申請表》填寫如下圖。(見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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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計分錄
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
借:銀行存款 33.6
貸: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33.6
五、納稅人退稅后續操作
1、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準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當期,以稅務機關核準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沖減期末留抵稅額,并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相應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
2、納稅人取得退稅款后,應及時調減留抵稅額,否則,會造成重復退稅。在完成退稅后,如果納稅人要再次申請留抵退稅,連續6個月計算區間,不能和上一次申請退稅的計算區間重復。
例:某企業2019年3月底存量留抵50萬元,4月-9月的留抵稅額分別為70、60、75、60、850和100萬元,4月-9月全部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由于納稅人連續6個月都有增量留抵稅額,且9月增量留抵稅額為50萬元。如果該企業也同時滿足其他四項退稅條件,則在10月份納稅申報期時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30萬元(50*100%*60%)。如果該企業10月收到了30萬元退稅款,則該企業10月的留抵稅額就應從100萬元調減為70萬元(100-30=70)。
202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