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保證金沒有法律上的要求,但是你說的違約金,可以參考定金的規定 1、定金擔保是有懲罰性的,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預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其中“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和雙倍返還定金”的規定都是定金擔保的懲罰性的具體表現。 2、定金擔保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債務人只能自己為自己提供債的定金擔保。這種擔保方式較為便捷,較為有效。 3、定金擔保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規定為金錢的償付。 4、定金擔保有最高限額的規定。擔保法第9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擔保法解釋》第121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定金具有雙向擔保功能,這是定金擔保優于其他擔保方式的突出特點,盡管只是一方當事人為一定金錢的給付行為,但定金擔保可以約束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約,均可適用定金罰則。 6、定金擔保適用范圍僅限于合同之債,而不適用于其他債的擔保或者作為反擔保。而且多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無法同時履行而僅能先后分別履行債務的情形,一般給付定金的一方應為依約承擔金錢支付義務的一方。
請教老師:一般財務在審核合同時要注意哪些點?合同中的定金和訂金有什么區別呢?
五、判斷題1.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2.由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為要式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后,合同實質上并未成立,只有經批準后,合同才成立。()3.當事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告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報先。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4.違約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形成的原因相同。()5.效力待定的合同與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合同性質基本相同。()6.不安抗辯權是負有后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享有的權利。()7.《合同法》原則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有違約行為的存在就應當承擔違約黃任。8.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或者低于違反合同所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酌情予以適當減少或增加。()
老師,我們準備跟對方公司簽合同,但是合同還沒有開始簽,我們公司現在可以收取對方公司的合同履約保證金嗎?會不會違反稅法規定呢?
老師,請問在我公司有一寫字樓出租,因承租方違約不租了,根據租賃合同違約條款,承租方承違約責任,簽約時收取的租賃保證金沒有退還承租方。這筆租賃保證金我公司在賬務上該如何處理呢?是否需要出具發票給承租方呢?
老師,你好,財務在審核合同中,違約金和保證金合不合理,有沒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