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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好,海南自貿區的稅收優惠政策都有哪些呀

2023-04-01 10:18
答疑老師

齊紅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財稅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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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1 10:20

你好 這個是最新的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2020年6月23日) 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征。 【配套政策】省政府《海南自由貿易港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高端緊缺人才清單管理暫行辦法》(2020年8月26日) 省財政廳等部門《關于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2020年12月15日) 省財政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明確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2022年12月23日) 02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2020年6月23日) 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 【配套政策】省稅務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20年7月31日) 省稅務局等部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年3月5日)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南自由貿易港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3月18日) 省稅務局等部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2022年9月27日) 省發展改革委《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2020年本)界定指引》(2022年11月7日) 省稅務局《關于做好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2022年12月7日) 03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的公告》(2020年6月29日) 離島旅客每年每人免稅購物額度為10萬元,不限次;擴大免稅商品種類,增加電子消費產品等7類消費者青睞商品;僅限定化妝品(30件)、手機(4部)和酒類(合計不超過1500毫升)商品的單次購買數量;具有免稅品經銷資格的經營主體可按規定參與海南離島免稅經營。 【配套政策】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增加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提貨方式的公告》(2021年2月2日) 海關總署《關于發布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郵寄送達和返島提取提貨方式監管要求的公告》(2021年2月3日) 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監管辦法》(2020年7月6日) 省財政廳等部門《關于海南離島免稅購物經營主體有關問題的公告》(2020年7月10日)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離島免稅店銷售離島免稅商品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2020年9月29日) 海口海關《關于對海南離島免稅進口食品化妝品實施特定附條件放行監管創新模式的公告》(2020年10月9日) 省政府《關于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免稅商品溯源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21年7月31日) 04 財政部、交通運輸部、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運輸船舶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2020年9月3日) 對在“中國洋浦港”登記并從事國際運輸和港澳臺運輸業務的境內建造船舶,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 【配套政策】稅務總局《國際運輸船舶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2020年12月2日) 05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2020年11月11日) 對包括椰子等農產品、煤炭等資源性產品、二甲苯等化工品及光導纖維預制棒等原輔料,以及飛機、其他航空器和船舶維修零部件共169項8位稅目商品,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配套政策】海關總署《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口“零關稅”原輔料海關監管辦法(試行)》(2020年11月30日)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2021年12月24日) 06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政策的通知》(2020年12月25日) 對符合條件的海南自貿港企業進口《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單》內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配套政策】海關總署《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政策海關實施辦法(試行)》(2021年1月5日) 省政府《關于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進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2020年12月30日)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進口企業資格認定有關事宜的公告》(2021年2月8日)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營運車輛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2021年7月26日)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的通知》(2021年1月5日) 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在啟運地口岸(啟運港)啟運報關出口,由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承運,從水路轉關直航或經停指定口岸(經停港),自海南洋浦港區(離境港)離境的集裝箱貨物,在啟運港(經停港)出口退稅(所退稅種為增值稅)。 08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外貿同船運輸境內船舶加注保稅油和本地生產燃料油政策的通知》(2021年2月26日) 對以洋浦港作為中轉港從事內外貿同船運輸的境內船舶,允許其在洋浦港加注本航次所需的保稅油;對其在洋浦港加注本航次所需的本地生產燃料油,實行出口退稅政策。對不含稅油(上述保稅油和本地生產燃料油)免征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 【配套政策】省政府《關于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船舶保稅油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21年12月14日) 09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產設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2021年3月4日) 對符合條件的海南自貿港企業進口自用的生產設備,除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明確不予免稅、國家規定禁止進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負面清單》所列設備外,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配套政策】財政部、海關總署《關于明確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相關產品范圍的通知》(2021年3月10日) 海關總署《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產設備“零關稅”政策海關實施辦法(試行)》(2021年3月4日)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產設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2022年2月14日) 10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展期內銷售的進口展品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2021年4月26日) 對消博會展期內銷售的規定上限以內的進口展品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11 海關總署《關于印發<海關對洋浦保稅港區加工增值貨物內銷稅收征管暫行辦法>的通知》(2021年7月8日) 在特定區域(目前為洋浦保稅港區、海口綜合保稅區、海口空港綜合保稅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生產的不含有進口料件或者含有進口料件且加工增值超過30%(含)的貨物,出區內銷的,免征進口關稅。 【配套政策】海口海關《洋浦保稅港區加工增值貨物內銷稅收征管海關實施暫行辦法》(2021年7月13日) 12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民航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出島航班加注保稅航油政策的通知》(2021年7月8日) 全島封關運作前,允許進出海南島國內航線航班在島內國家正式對外開放航空口岸加注保稅航油,對其加注的保稅航油免征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自愿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可在報關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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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賬用戶2854 追問 2023-04-01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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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紅老師 解答 2023-04-01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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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這個是最新的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2020年6月23日) 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征。 【配套政策】省政府《海南自由貿易港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高端緊缺人才清單管理暫行辦法》(2020年8月26日) 省財政廳等部門《關于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2020年12月15日) 省財政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明確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2022年12月23日) 02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2020年6月23日) 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 【配套政策】省稅務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20年7月31日) 省稅務局等部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年3月5日)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南自由貿易港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3月18日) 省稅務局等部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2022年9月27日) 省發展改革委《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2020年本)界定指引》(2022年11月7日) 省稅務局《關于做好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2022年12月7日) 03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的公告》(2020年6月29日) 離島旅客每年每人免稅購物額度為10萬元,不限次;擴大免稅商品種類,增加電子消費產品等7類消費者青睞商品;僅限定化妝品(30件)、手機(4部)和酒類(合計不超過1500毫升)商品的單次購買數量;具有免稅品經銷資格的經營主體可按規定參與海南離島免稅經營。 【配套政策】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增加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提貨方式的公告》(2021年2月2日) 海關總署《關于發布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郵寄送達和返島提取提貨方式監管要求的公告》(2021年2月3日) 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監管辦法》(2020年7月6日) 省財政廳等部門《關于海南離島免稅購物經營主體有關問題的公告》(2020年7月10日)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離島免稅店銷售離島免稅商品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2020年9月29日) 海口海關《關于對海南離島免稅進口食品化妝品實施特定附條件放行監管創新模式的公告》(2020年10月9日) 省政府《關于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免稅商品溯源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21年7月31日) 04 財政部、交通運輸部、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運輸船舶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2020年9月3日) 對在“中國洋浦港”登記并從事國際運輸和港澳臺運輸業務的境內建造船舶,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 【配套政策】稅務總局《國際運輸船舶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2020年12月2日) 05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2020年11月11日) 對包括椰子等農產品、煤炭等資源性產品、二甲苯等化工品及光導纖維預制棒等原輔料,以及飛機、其他航空器和船舶維修零部件共169項8位稅目商品,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配套政策】海關總署《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口“零關稅”原輔料海關監管辦法(試行)》(2020年11月30日)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2021年12月24日) 06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政策的通知》(2020年12月25日) 對符合條件的海南自貿港企業進口《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單》內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配套政策】海關總署《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政策海關實施辦法(試行)》(2021年1月5日) 省政府《關于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進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2020年12月30日)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進口企業資格認定有關事宜的公告》(2021年2月8日)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營運車輛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2021年7月26日)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的通知》(2021年1月5日) 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在啟運地口岸(啟運港)啟運報關出口,由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承運,從水路轉關直航或經停指定口岸(經停港),自海南洋浦港區(離境港)離境的集裝箱貨物,在啟運港(經停港)出口退稅(所退稅種為增值稅)。 08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外貿同船運輸境內船舶加注保稅油和本地生產燃料油政策的通知》(2021年2月26日) 對以洋浦港作為中轉港從事內外貿同船運輸的境內船舶,允許其在洋浦港加注本航次所需的保稅油;對其在洋浦港加注本航次所需的本地生產燃料油,實行出口退稅政策。對不含稅油(上述保稅油和本地生產燃料油)免征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 【配套政策】省政府《關于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船舶保稅油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21年12月14日) 09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產設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2021年3月4日) 對符合條件的海南自貿港企業進口自用的生產設備,除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明確不予免稅、國家規定禁止進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負面清單》所列設備外,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配套政策】財政部、海關總署《關于明確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相關產品范圍的通知》(2021年3月10日) 海關總署《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產設備“零關稅”政策海關實施辦法(試行)》(2021年3月4日)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產設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2022年2月14日) 10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展期內銷售的進口展品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2021年4月26日) 對消博會展期內銷售的規定上限以內的進口展品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11 海關總署《關于印發<海關對洋浦保稅港區加工增值貨物內銷稅收征管暫行辦法>的通知》(2021年7月8日) 在特定區域(目前為洋浦保稅港區、海口綜合保稅區、海口空港綜合保稅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生產的不含有進口料件或者含有進口料件且加工增值超過30%(含)的貨物,出區內銷的,免征進口關稅。 【配套政策】海口海關《洋浦保稅港區加工增值貨物內銷稅收征管海關實施暫行辦法》(2021年7月13日) 12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民航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出島航班加注保稅航油政策的通知》(2021年7月8日) 全島封關運作前,允許進出海南島國內航線航班在島內國家正式對外開放航空口岸加注保稅航油,對其加注的保稅航油免征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自愿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可在報關時提出。
2023-04-01
海南稅收優惠政策   1、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所稱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對不符合實質性運營的企業,不得享受優惠。   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包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新增鼓勵類產業目錄。上述目錄在本通知執行期限內修訂的,自修訂版實施之日起按新版本執行。   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外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符合條件的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具體征管辦法按照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境外新設分支機構取得的營業利潤;或從持股比例超過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與新增境外直接投資相對應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資國(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不低于5%。   本條所稱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執行。   三、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和攤銷;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   本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政策來源: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2、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所得包括來源于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項所得)、經營所得以及經海南省認定的人才補貼性所得。   三、納稅人在海南省辦理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四、對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實行清單管理,由海南省商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2021-11-17
同學你好 這個得問當地12366
2021-12-24
海南稅收優惠政策   1、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所稱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對不符合實質性運營的企業,不得享受優惠。   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包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新增鼓勵類產業目錄。上述目錄在本通知執行期限內修訂的,自修訂版實施之日起按新版本執行。   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外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符合條件的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具體征管辦法按照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境外新設分支機構取得的營業利潤;或從持股比例超過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與新增境外直接投資相對應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資國(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不低于5%。   本條所稱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執行。   三、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和攤銷;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   本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政策來源: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2、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所得包括來源于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項所得)、經營所得以及經海南省認定的人才補貼性所得。   三、納稅人在海南省辦理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四、對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實行清單管理,由海南省商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2021-03-08
同學,你好 可以參考 https://zhuanlan.zhihu.com/p/557313491
202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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