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享受稅收優惠賬務處理怎么做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關于貫徹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指導意見》(財會〔2011〕20號)從稅收的角度提出,鼓勵小企業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報表,有條件的小企業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由于核定征收企業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因而財會〔2011〕20號文件從建賬建制,規范企業財務核算方面,對小企業實行查賬征收,并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作了特別強調。
例:某企業屬于小微企業,并采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2013年本年利潤為9524.87元。假設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應納所得稅=9524.87×50%×20%=952.49(元)
會計分錄:
計提所得稅:
借:所得稅費952.49
貸:應交稅費——所得稅952.49
結轉所得稅費用:
借:本年利潤952.49
貸:所得稅費952.49
繳稅:
借:應交稅費——所得稅952.49
貸:銀行存款952.49
小型微利企業納稅申報時應注意事項
1、預繳申報。上一納稅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9行“實際利潤總額”與15%的乘積,暫填入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高于6萬元而不超過30萬元,“實際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暫填入“減免所得稅額”內,即暫按20%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
2、年度申報。小微企業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查賬征收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的,可直接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第25行次“應納稅所得額”)乘以15%的乘積,填入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次“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當中。同樣,“年應納稅所得額高于6萬元(含)小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按照其所得與5%計算的乘積,填入附表5“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而所得稅申報表主表上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的稅率仍然是25%.
小型微利企業享受稅收優惠賬務處理怎么做?具體小型微利企業可以享受的優惠是什么,往往是需要結合當地政府給予的優惠正常來定,并不是所有企業的優惠政策都一樣,但做賬上則差異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