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這個條款不成立,有歧義的
借款微粒貸讓我教5500元的印花稅,我沒交,但是也沒給我打款,借款合同里有一條說如果甲方認為乙方有影響還款能力的問題,甲方可以收回乙方借款,乙方不得推脫,我已經跟他說明了我的問題讓他收回借款,可是還要我交3%的違約金,這樣到底算誰的責任呢?
租賃方租賃費一直不支付,合同違約不付款,中間少部分租賃設備丟失,我們起訴到法院,強制執行付款及違約金,租賃中丟失租賃設備,賠付丟失設備的金額,要求我們開具發票,如果不起訴法院,一分錢沒有,官司贏了,我們把未開具的租賃費金額發票開具,違約金發票我們單位沒義務開具發票,那丟失設備的賠償款是否有義務給他開票?
合同上面只寫了違約要賠違約金,但是沒有百分比,也沒有金額,沒有說賠多少,這種條款成立嗎?
老師,請問,經濟合同的違約金,是價外費用嗎?為什么這個講義上寫的“發生非價外費用的違約金,賠償費?”還有就是編號15這段話,表述的意思是,銷售方違約了,向購買方所支付的違約金,購買方只需要向銷售方開具收據,只要合同里有約定違約金賠償條款的,銷售方可以憑購買方開具的收據作為稅前扣除的依據嗎?是這個意思嗎?
公司跟第三方公司的有基于第二方公司的分成,有一條是若未達到跟第二方的合同金額,比如發生退款賠償,會要求第三方按相應比例退差。 但是領導說實際沒有按比例分成,只是大概定的一個金額。那退差估計也只會大概算下,自己約定,明確不了比例。那這塊發生的退差在合同中怎么寫合適?
開票:人工智能*電子服務器,賣的是硬件的,有沒有什么稅收優惠政策?
不滿500萬購入的固定資產可以一次折舊,這個有什么條件嗎?適用于軟件企業(硬件)嗎?
圖片這個提示啥意思沒看明白
我們和廠家拿貨,六萬送三萬,對方正常給我們開發票九萬,實際我們才支付了六萬,要怎么入賬呢
老師,差額征收全額開票價稅合計1090扣除部分654增值稅附表1簡易計稅銷售額填1000,然后扣除額填654應交增值稅就是(1090-654)/1.09*0.09=36那如果開差額征收差額發票增值稅附表一銷售額填多少?因為差額開的話發票上的不含稅金額就是1054(1090-654)/1.09*0.09=36,所以不含稅價就是1054(1090-36)加稅合計1090這樣的話增值稅附表一銷售額填1054還是1000.
您好,我們是物流行業,屬于2020年受疫情影響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有虧損,2021年有虧損,2022年和2023年都有盈利,為什么20022和2023是先彌補2021年的虧損,而不是先彌補2020年的虧損
老師只有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如何建賬呢?
轉銷無法收回備抵法核算的應收賬款,為什么應收賬款賬面價值不變,貸應收賬款,而不是減少應收賬款賬面價值?請教一下,非常感謝!
老師,我們是貿易型公司,對方來給我們的發票是勞務-打樣費,這個怎么做賬
境內企業五星紅旗船舶,從事國際運輸服務,航次是國內裝貨到國外卸貨,或者國外裝貨到國內卸貨,船員工資和船員管理費以美金支付給境外香港的勞務公司(船員都為中國籍)需要幫他們公司代扣代繳嗎?需要代扣代繳哪些稅,船員的個稅需要代扣代繳嗎 現在支付,2月 3月勞務費 2月 3月 船員都在船上,船在寧波靠港,4月在寧波裝貨船舶才開出去馬來西亞,這種勞務費是否需要代扣代繳
為什么不成立
因為沒有說具體的違約金金額,如果實際違約了,這個金額問題,就是糾紛漏洞點
有糾紛但不防阻這個條款成立吧
是的,學員,你說的也對,
實務中有這樣的條款,老師遇到過
合同法是不是有這樣的條款
你好,是的,學員,這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違約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擴展資料: 對于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違約金,《勞動合同法》(草案)第十六條中有如下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三倍。 但是在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沒有數額的涉及,筆者認為數額可以雙方進行約定,以及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方法。 可以參照民法中關于違約金的條款,違約金一般等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原先的按月補償款構成勞動者的不當得利,應計算進用人單位實際損失),數額不應當奇大,最高不超過實際損失的120%-130%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