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加計聲明是每年一份就要上傳電子稅務局。原則上沒寫聲明不享受,那實際不符合,稅局也認同的話。這樣什么是可以的。主要是當地稅局同意你享受這個優惠政策
老師,之前專管員說我們不能加計扣除,2020年12月份告訴我們可以了,而且要求把19年4月份到12月份都要更正申報,現在我已經做了更正申報并且存在多繳的稅,我選擇抵頂以后的稅款,請問我之前計提和繳納的稅金都是平的,一更正申報相當于計提的多了,繳納的也多了,我該怎么進行賬務處理,分錄怎么寫,以后抵頂稅額時我又該怎么記賬呢
老師,您好,我公司經營的業務屬于現代服務,增值稅進項符合加計扣除,4月變成一般納稅人的,但是從4月到9月都沒有填寫加計扣除聲明,也沒有加計扣除,我在10月份的時候填寫了這個聲明,我想問一下我可以在申報第十期時把4-10可以加計抵減的稅額都填在這一期不,就不在更正4-9月份的報表了
老師,增值稅加計抵減10%,是不是在附四表里的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里填寫?我們1-4月份沒有享受這個政策,稅局老師讓我把1-5月份的進項乘以10%,全都放在5月申報,這樣的話,我怎么填寫呢?上面有期初,本期發生,本期調減,本期可抵減,本期實際抵減,5月的進項大于銷項,不需繳稅?
老師,增值稅加計抵減10%,是不是在附四表里的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里填寫?我們1-4月份沒有享受這個政策,稅局老師讓我把1-5月份的進項乘以10%,全都放在5月申報,這樣的話,里面這些項目期初,本期發生,本期調減,本期可抵減,本期實際抵減,我把進項的10%填到那個項目下?5月進行大于銷項
公司成立及員工情況:公司是6月份成立,所有員工之前是在另一家公司代管,9月份轉入新成立公司,有幾個問題麻煩老師幫忙理順: 1:工資發放情況:10月發放9月份工資,那我申報個稅是否是11月份申報10月份發放的9月份工資? 2:9月份開始,我們就是自己繳納社保了,等于是9月份工資未發放,但是五險一金已交,那我現在在申報9月份個稅的時候,是不是收入和扣除都填0? 3:特殊原因,一員工6-8月份工資在9月份一并發放2.7萬元且未繳納五險一金,但是在發放的時候并未扣除個稅,那我現在在申報9月份個稅的時候,是不是收入填2.7,扣除填0,先繳納個稅,然后這個個稅金額在10月份發放9月份工資的時候扣除,這樣操作是否合規? 4:上述同事,在申報個稅的時候,扣除的累計費用是20000,這樣是對的是吧?
沒明白你說的意思
你的意思是我什么時候寫了聲明,就從什么時候加計抵減
嗯,你想享受四月開始,那必須稅局同意。才可以這樣申報,申報的這個方法是沒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