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自產材料用于承包工程視同銷售行為嗎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八種業務需要視同銷售: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本次營改增,《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納稅人發生以上業務,應按照規定視同銷售。
視同銷售的行為怎么開票
從現行的《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來看,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梢姡_具發票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從事“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
2.“對外”發生經營業務;
3.具有收付款行為。
顯然,理論上而言,稅法中的“視同行為”不完全符合開具發票條件。
從發票管理的立法目的來看,“視同行為”屬于涉稅業務,應將“視同行為”納入發票管理范疇,一是,可以防止開票方隱瞞收入、受票方亂攤成本等行為的發生,符合“加強財務監督的需要”。二是,可以證明納稅義務的發生,同時發票記載的征稅對象的具體數量、金額等信息資料可以作為稅源控制和計稅依據,符合 “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的需要”。三是,可以證明貨物所有權和勞務服務成果轉移,符合“維護經濟秩序的需要”。
在稅收實踐中,“視同行為”開具發票問題曾有過相關規定,有的目前還在執行。如,現已失效廢止的原《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規定,除將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等情形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外,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現仍然有效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22號)第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將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如果受贈者為一般納稅人,可以根據受贈者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企業自產材料用于承包工程視同銷售行為嗎?增值稅視同銷售有8項內容,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視同銷售。企業自產材料用于承包工程視同銷售,需要繳納增值稅。對于企業最重要的銷售業務,開票人員需要注意的事項比較多,需要會計人員在開票的時候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