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長期股權投資要交稅么
一、持有期間投資收益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二、投資轉讓所得
1、《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款:“企業在轉讓或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
(1)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2)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3、(1)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2)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本規定發布以前,企業發生的尚未處理的股權投資損失,按照本規定,準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4、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5、《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投資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資產,其中相當于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者低于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6、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轉讓長期股權投資如何做會計核算?
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以下簡稱“會計準則”)規定進行劃分,長期股權投資在持有期間,應當分別采用權益法或權益法進行核算。但不論企業采用哪種方法核算,都不會改變所得稅的處理方法,但是會計處理不一樣導致稅會差異不一樣。
企業處置股權投資時:
借:銀行存款 (實際取得的價款)
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已計提的減值準備)
投資收益(實際收到的金額小于賬面余額和應收現金股利的差額)
貸:長期股權投資(股票投資、其他股權投資)(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
應收股利 (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利潤)
投資收益(實際收到的金額大于賬面余額和應收現金股利的差額)
轉讓長期股權投資要交稅么?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