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的納稅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第十四條規定:"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文化事業建設費,以及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
納稅人要求不實行按季申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應納稅額大小核定納稅期限."
適用消費稅的商品有哪些?
適應消費稅的商品共有十五大類:1、煙,2、酒及酒精,3、化妝品,4、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5、鞭炮、焰火,6、成品油,7、汽車輪胎,8、摩托車,9、小汽車,10、高爾夫球及玩具,11、高檔手表,12、游艇,13、木制一次性筷子,14、實木地板,15、涂料.不同的商品稅率不同,具體稅率參照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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