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寶飾品在什么環節征收消費稅
珠寶飾品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
納稅義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金銀首飾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為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
改為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于: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從2003年5月1日起,鉑金首飾消費稅改為零售環節征稅。
經營單位兼營生產、加工、批發、零售業務的,應分別核算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或者劃分不清的,一律視同零售征收消費稅。
消費稅是以特定消費品為課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屬于流轉稅的范疇。在對貨物普遍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部分消費品再征收一道消費稅,目的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哪些金銀首飾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095號)規定:“一、改為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于: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關于珠寶飾品在什么環節征收消費稅小編做了以上總結,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鍛壓金首飾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727號)的規定: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的范圍不包括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凡采用包金、鍍金工藝以外的其他工藝制成的含金、銀首飾及鑲嵌首飾,如鍛壓金、鑄金、復合金首飾等,都應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