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減征免征必須具備什么條件
納稅人申請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應報送以下資料:
1.《減免稅申請書》
2.納稅人減免稅書面申請報告
3.《減免稅申請受理通知書》
4.《減免稅申請受理通知書》送達回證
5.主管地稅機關實地調查審核報告
6.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審核意見
7.市、州地方稅務局審核意見
8.納稅人占用土地及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詳細情況
9.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10.納稅人財務報表資料
11.其他相關資料
屬于市、縣局審批權限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減免申請,比照上述要求報送資料.
土地使用稅減免規定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均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這些單位的生產、經營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屬于免稅范圍;
市政街道、廣場、綠化用地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為發展農、林、牧、漁業生產和鼓勵整治土地,改造廢地,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納城鎮土地使用稅5至10年,具體免稅期限由各地自定。
為體現國家產業傾斜政策,支持重點產業的發展,國家對核能、電力、煤炭等能源開發用地,民航、港口、鐵路等交通設施用地和水利設施用地特點,劃分了征免稅界限,給予了政策性減免照顧。除上述免稅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因難,需要定期減免稅的,由省級財政稅務機關審批,或審核后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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