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行為怎么開增值稅發票
從現行的《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來看,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可見,開具發票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從事“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
2.“對外”發生經營業務;
3.具有收付款行為。
顯然,理論上而言,稅法中的“視同行為”不完全符合開具發票條件。
從發票管理的立法目的來看,“視同行為”屬于涉稅業務,應將“視同行為”納入發票管理范疇,一是,可以防止開票方隱瞞收入、受票方亂攤成本等行為的發生,符合“加強財務監督的需要”。二是,可以證明納稅義務的發生,同時發票記載的征稅對象的具體數量、金額等信息資料可以作為稅源控制和計稅依據,符合 “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的需要”。三是,可以證明貨物所有權和勞務服務成果轉移,符合“維護經濟秩序的需要”。
在稅收實踐中,“視同行為”開具發票問題曾有過相關規定,有的目前還在執行。如,現已失效廢止的原《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規定,除將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等情形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外,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現仍然有效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22號)第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將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如果受贈者為一般納稅人,可以根據受贈者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房地產企業視同銷售相關納稅問題
營改增后,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視同銷售”爭議逐步納入業內探討內容,由于稅法和會計法范圍上存在不同差異,“視同銷售”存在不同概念,在會計處理上也有不同方式:
1.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本質為增值稅“抵扣進項并產生銷項”的鏈條終止,比如將貨物用于非增值稅項目,用于個人消費或者職工福利等,而會計上并沒有做相應銷售處理;
2.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上的視同銷售,代表貨物的權屬發生轉移,而會計上沒有做收入處理會計上的視同銷售:是指沒有產生收入但是視同產生收入了;
一般來講稅法上“視同銷售”內容包括: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②銷售代銷貨物;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④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⑦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視同銷售行為怎么開增值稅發票?對于企業最重要的銷售業務,開票人員需要注意的事項比較多,需要會計人員在開票的時候多加留意。如果還有其他的問題想要咨詢我們的,可以直接聯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