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能紅沖嗎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一、《證明單》的開具
(一)銷售方申請開具《證明單》
銷售方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證明單》,報送下列資料:
1.已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
2.已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
(二)稅務機關審核開具《證明單》
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報稅情況和納稅申報情況,核對后開具:
1.納稅人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證明單》。
2.納稅人報送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補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補正的內容。
3.依法不屬于本機關職權或本業務受理范圍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納稅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丟失發票的認證
(一)丟失發票的認證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且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稅務機關進行認證。
(二)認證期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十條的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行。
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的情形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二十六條 經認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退還原件,購買方可要求銷售方重新開具專用發票。
(一)無法認證。
本規定所稱無法認證,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認,無法產生認證結果。
(二)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是指專用發票所列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有誤。
(三)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后與明文的代碼或者號碼不一致。
丟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能紅沖嗎?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