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研發項目費用是否可以免稅
答:首先,我要告訴您科研費用不是直接免稅,而是應納稅所得的加計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
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是指企業通過研究開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對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領先具有推動作用,不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公開的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第四條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根據以上稅收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才可以加計抵扣
1、應當屬于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2、研究開發活動應當是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
3、應當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
4、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必須是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的八項費用支出.
舉例說明,某企業2008年利潤總額500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當年發生企業研究開發費用200萬元,其中,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在"管理費用"列支60萬元;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在"無形資產"科目列支140萬元.計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
加計扣除額=60*50%+140*150%=30+240=270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500-270=230萬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230*25%=57.5萬元.
與加計扣除前相比較,通過加計扣除后獲得稅收優惠為500*25%-57.5=67.5萬元.
值得說明的是:如果通過加計扣除后形成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這一點,新法與原《條例》規定相比較,顯得更加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文件規定:
八、關于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的處理?
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以上詳細介紹了開研發項目費用是否可以免稅,也介紹了根據以上稅收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才可以加計抵扣.作為一名有研發項目的單位的財務人員,一定要非常清楚,開研發項目費用不可以免稅,但可以加計扣除.如果你看到了這篇文章,說明你已經來到了一個會計學習平臺,這個平臺將會為會計人員提供各種學習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