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可以到稅務局代開發票嗎
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銷售貨物應開具國稅發票.
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發票能否作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十二條規定:代開專用發票遇有填寫錯誤、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按照專用發票有關規定處理.
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時填寫有誤的,應及時在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中作廢,重新開具.代開專用發票后發生退票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作廢或開具負數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需要重新開票的,稅務機關應同時進行新開票稅額與原開票稅額的清算,多退少補;對無需重新開票的,按有關規定退還增值稅納稅人已繳的稅款或抵頂下期正常申報稅款.
一般納稅人可以到稅務局代開發票嗎?一般納稅人企業發生銷售等業務的時候,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開具各種增值稅的發票,其中企業的發票可以自己購置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