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后抵扣期限
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不符合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九條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
第十九條條例第九條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和農產品銷售發票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首先要取得符合規定的扣稅憑證,其次所用用途不是屬于第十條的不得抵扣范圍。
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后抵扣期限。通過上文可以得知,我國的相關法律明確規定了增值稅發票認證期限和抵扣期限。增值稅發票認證的期限是不超過180天的,否則逾期作廢,不能進行抵扣,若想要進行增值稅發票抵扣就要注意相關規定和期限。還要注意并不是所有增值稅發票都能進行抵扣的。想要了解更多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和抵扣的問題可以直接在線聯系我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