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借差旅費會計分錄怎么做
借:其他應收款--某某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差旅費中涉及到的增值稅問題
(一)交通費(含市內交通費、雜費)
1.符合稅法規定的交通費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規定,從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考慮到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多數情況下提供的是車票、船票、機票等,而不是增值稅專用發票,39號公告同時補充規定,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2.需要注意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限制范圍
但是,并不是所有差旅費中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都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以下簡稱31號公告)第一條"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中就做出了限制性規定:
(1)員工范圍的限制
31號公告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所稱"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上述這段話的意思,就是企業報銷的外單位員工差旅費,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2)開票信息要求的限制
31號公告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
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一般出現在包車的情況下.這時,就需要正確開具發票,該填寫的信息必須要求完整而正確的填寫,只能填寫企業的信息,而不能填寫為員工個人的信息.
(3)抵扣開始時間的限制
31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實際發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的或依據其計算的增值稅稅額.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在一些單位存在差旅費延后報銷的問題,需要特別檢查票據上的時間,避免出現不該抵扣進項稅額也抵扣了.
(二)車輛費用
在出差時自駕車必然要發生一系列與車輛有關的費用.
如果出差駕駛車輛屬于企業所有的,出差途中發生的車輛費用,直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就行.
如果是租用租車公司的汽車,租賃費和按租賃合同約定承擔的費用,直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就行了.
如果屬于"私車公用"的情況,企業財務人員首先要了解并掌握當地的具體情況,避免把不該抵扣的進項稅額給抵扣了.
(三)住宿費
雖然差旅費中的住宿費在形式上都滿足了稅法關于進項稅額抵扣的規定,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況還是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1.屬于職工福利性質范疇的,比如報銷的員工旅游、探親等情況下的住宿費;
2.員工或股東個人消費的;
3.屬于交際應酬給予客戶等報銷的;
4.企業免稅項目或簡易計稅項目編制人員出差發生的等.
預借差旅費會計分錄怎么做?在出差之前先預借差旅費給員工,財務也得要求員工在出差回來之后,主動提供出差時產生的各項費用發票、收據,這樣財務到時候才可以拿到相應的原始憑證進行入賬,將之前預借的差旅費賬給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