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滯納金可以減免嗎
加收滯納金是對納稅人未按時繳納稅款和扣繳義務人未按時解繳稅款所實施的一種經濟上的補償性與懲罰性相結合的措施,是世界各國普遍采取的作法。我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滯納金的規定比較原則,實際執行中難以準確掌握,尤其是在稅務稽查中,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不能一概而論,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一律加收或不加收滯納金,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因稅務機關責任的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2.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責任的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還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進一步明確,“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是指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根據上述規定,對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過錯責任,應區分兩種情況,一是過失過錯。即由于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致使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應追征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還應加收滯納金,但不予行政處罰,并限定了追征期。此規定體現了對按期納稅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引導和激勵。二是故意過錯。即明知會發生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結果,而追求或放任結果的發生。對此,不僅應追征稅款、滯納金,還應按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雙方都有責任的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既有稅務機關的責任,又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責任,應按孰先原則判斷,如果稅務機關的責任在先,不應加收滯納金。如稅務機關為調節收入進度,授意納稅人暫緩繳納當期應納稅款,則不應加收滯納金。如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責任在先,應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如果二者責任同時發生,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繳納滯納金,稅務機關或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4.雙方都無責任的
此種情形主要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申報繳納稅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對未繳或者少繳稅款都無責任,當然不應加收滯納金。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戰爭,自然災害,通訊、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大規模中斷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缺乏賴以申報納稅的基本條件
稅收滯納金能在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企業所得稅稅款;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贊助支出;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由此可見稅收滯納金在所得稅稅前是不能扣除的。
稅收滯納金可以減免嗎?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