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企業組織形式確實是指企業存在的形態和類型,主要包括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制企業三種形式。而您提到的自然人性質的企業,如個人獨資、合伙、個體戶,這些主要是從企業的出資人性質或者經營方式來劃分的,它們在某些方面與公司制企業等有所區別。 關于納稅人資格,確實可以根據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的大小以及會計核算的健全程度,將納稅人分為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這一分類主要影響企業的稅務處理和申報方式。 但是,需要明確的是,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納稅人資格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企業的組織形式更多地反映了企業的結構、出資人關系以及責任承擔方式,而納稅人資格則主要關注企業的稅務處理和申報方式。這兩者之間并沒有直接的對應關系,也就是說,不是每一種組織形式的企業都可以直接對應為小規模納稅人或一般納稅人。具體的納稅人資格需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和稅務法規的規定來確定。 因此,不能說每一個企業組織形式內部都可以根據納稅人資格分為小規模和一般納稅人。正確的理解應該是,無論企業采用何種組織形式,只要其滿足稅務法規規定的條件,都有可能被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或一般納稅人。
老師,我想問下,假如一個人想辦企業,企業類型可以為公司,也可以為個體戶,這個屬于企業類型對嗎,然后對于稅務上來說,不管是公司還是個體戶類型,他可以選擇做一般納稅人也可以選擇小規模,這個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只是針對增值稅而言,個體戶也是可以選擇做一般納稅人或者做小規模對嗎?我這么理解對嗎?對于個體戶,會計做賬怎么操作,也是像公司那樣處理嗎?正常公司做賬是有個本年利潤,利潤分配再到最后給股東分配利潤?那么個體戶這個怎么操作最后經營所得都是這個經營者的收入,這個怎么做賬務處理?
請問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這種類型的公司也是雙重課稅嗎?這種100%股權的股東向公司借錢,過了12.31還沒還回公司,會不會有當成分紅處理,繳納個稅的風險?下面這條政策專門說了個人獨資企業除外,個人獨資企業也包含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嗎?還是說不包含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各位老師,能不能麻煩你幫我算一組數據,就是有限公司和合伙企業(有限合伙)這兩種類型的公司,都是兩個自然人股東,為一般納稅人。在年利潤為500萬,1000萬,2000萬,5000萬,這四種情況下我們要上的稅(企業所得稅,經營所得)各是多少,然后最后把這些錢實際都分到股東手上,股東能拿到多少(稅后能拿到多少)商貿公司,兩人股東,a占70%股份,b占30%股份
導入案例甲、乙、丙、丁四人欲共同成立一個公司。在開辦何種公司的問題上,甲提出應當同心協力合伙經營,合伙企業的形式最為合適;乙提出應當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風險小,靈活;丙則認為應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募集更多的資本。問題:對于甲、乙、丙三人的觀點,你有何種看法?在選擇公司類型時,應考慮哪些問題?這三種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各有什么利弊?不同類型的公司在設立、資本制度、責任承擔和經營管理等方面有何異同?
老師,請問下六稅兩費的政策針對小規模納稅人,個體工商戶和小型微利企業,那我想問的是小型微利企業也有可能是一般納稅人呀,那從這個層面來說,那不是所有企業都可以享受六稅兩費這個政策啦,那不就是又和政策針對小規模納稅人矛盾嗎
老師,我的證書有人掛靠,掛靠需要注意什么
您好老師: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發票勾選了,各項信息也核對過了,但是出來這個提示,一般是什么原因,應該怎么解決。請老師指點!
老師,司法鑒定行業在稅務方面屬于什么類型?
出口業務什么時候做收入?收入以實際收到的人民幣來做收入嗎 ?
老師麻煩問一下24年第四季度暫估對成本發票,現在來了,匯算清繳我還沒做,這張發票我應該怎么做賬
本公司出去買東西,店家可以提供發票,但是沒有對公賬戶,可以公對私轉款嗎,對方是個體
房東公司A把房屋租給企業B,因為房屋需要修繕、裝修,公司A沒有錢做這些,所以雙方協商由企業B負責修繕房屋,裝修,給物業B免租1年,那企業A還用對免租期,像稅務局報收入嗎,需要繳納增值稅嗎?有可以免稅的條文嗎?現在稅務局不承認免租,認為企業A還是要確認收入交增值稅
老師,請問下我們發票開出去了,但是供應商少付了幾百元錢,少的這個錢對方以后不付的了,這種情況要怎么處理呀!
老師,購買了一塊土地,用于修建房屋,土地已經交了土地使用稅,交房產稅還要把土地的金額加上去嗎?
老師,廣告宣傳A公司,開票A公司,收款B公司,這樣操作可以嗎?如果客戶投訴稅務局四流不一致,會不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