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營業外支出貸銀行 因為你單位承擔了不應該屬于單位承擔的費用,匯算清繳,納稅調增。
老師,您好,咨詢幾個問題,第一個是我這個建筑公司就是倉是,就是有一個裝飾工程公司嗎?也可以開建筑材料的,那我開了這個專開了這個水呢,給對方,而且是稅務局代開的專用發票,然后當場已經扣了這個增值稅跟那個城建稅,這是第一個問題,這個有沒有風險?第二個是這個,其這個工程裝飾公司呢,它我看了一下,營業執照是那個自然人獨資的,那自然人獨資的話就是在做賬這一塊的成本票就是我開了磚和那個水泥給對方的話,那我這邊的成本票沒有發票的話有沒有問題啊?
您好,公司是建筑裝修公司,我們工地有很多個人的包工頭,我們給了工程款,但是他們沒有辦法提供發票給我們,然后就有一家A公司,自由職業者包工頭和A公司簽合同,去管理他們。然后我們把錢打給這個A公司,A公司再把錢打給包工頭們,然后他們就開具的6%的發票給我公司。開具的稅收編碼都是企業管理服務。開具的發票如:*企業管理服務*勞務外包服務費、*企業管理服務*項目管理、*企業管理服務*保潔服務、*企業管理服務*企業管理服務。 這幾個發票入賬應該計管理費用-服務費,還是主營業務成本呢?
老師您好!我們是建筑施工企業。人工方面我們是走勞務公司,公司把工費打給勞務公司,勞務公司按照工地包工頭提供的工資表把錢打給每個農民工。公司依據勞務公司開具的勞務發票計入人工成本并稅前扣除。但是發票后面沒有附上包工頭給勞務公司提供的工資表,這符合不符合稅務要求?!謝謝! 我們有和勞務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有和包工頭簽訂的承包合同,稅務要想查勞務公司是否給我們虛開了,他們應該去查勞務公司,你說呢老師?
想請教一下我們公司的簽約講課老師,他的相關出差的費用我們幫他報銷住宿啊,車旅費啊,這個要幫他報銷,嗯,然后還要給他發講課的課費,像這些情況是怎么入賬怎么交稅,相關的費用是入我們公司的主營業務成本嗎?那給他發的工資呢是算勞務費嗎?還要代扣勞務費的個人所得稅是嗎?這些相關的流程麻煩老師說一下
老師,您好!請問:我們公司與一個自然人簽了勞務合同是稅后5000,他也提供了稅務局代開的勞務發票,那我們幫這個自然人承擔的個稅和增值稅和城建稅,入賬到哪里呢?屬于公司的成本費用嗎?還是營業外支出呢?麻煩老師把分錄和原理給我講一下哈。謝謝
上月計提工資跟今個月實際發放有差異,怎樣做賬最簡便
董老師好~咨詢有問題咨詢您下~
現金流量表籌資活動流入可能為負數嗎
個體工商戶開具1稅點專票,對方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1稅點嘛?這樣個體工商戶需要繳納什么稅費?
老師好~咨詢下:公司裝修產生的一系列費用,一般計入什么科目?
總公司不是小微企業,稅費這一方面繳納的太高,考慮還需要使用總公司資質,這樣是注冊子公司還是分公司稅費是不受總公司影響?
資產不超5000萬享受小微企業優惠,企業剛成立,固定資產是1億,企業一直是虧損,怎么把他控制在小型微利企業
廣東個體戶去年申報了五個月的社保,一直無錢繳在產生滯納金,確實個體戶經營困難,有沒有可以撤銷的或去前臺核銷的辦理手續呢。還是一定要清繳了才能注銷?
老師:本期經營杠桿系數和下期經營杠桿系數算法一樣的吧都是基期邊際貢獻?息稅前利潤
B、公司代收代繳消費稅12萬為啥不計入半成品成本
我們簽的勞務合同本身就是稅后的5000呀,按合同來看,那個稅包括在工資總額里面的,應該是公司承擔的成本費用吧,我覺得
你做成本費用完稅證明是對方個人的,不是嗎?
你們單位負擔稅款,那是你們單位約定負擔的,稅法上不認可。
我的問題如下:1. 我們簽的本身是勞務協議,稅后工資5000,這個稅和增值稅城建稅本來就包括在里面的 2.增值稅城建稅完稅證明是個人抬頭,但是個稅完稅憑證是公司抬頭
你好,你們簽訂的是稅后利潤,但是稅法上不認可這個成本費用,理解吧,因為稅法上只能個人承擔
個稅的,借應交稅費,個稅,貸,銀行存款從你公司賬戶里面出去的,是從你公司賬戶里面出的你們單位的完稅證明,但是這個是代扣代繳的,企業承擔了就不可以抵扣 單位承擔借營業外支出貸應交稅費個稅,這不一樣。
總結下:雖然簽訂了勞務協議是稅后工資5000,但是個稅和增值稅和城建稅,都是我們公司承擔的,那這三項都不能稅前扣除是嗎?
對的,是的,是這么做的。
那老師能提供下稅法依據給我嗎?
其一,新舊企業所得稅法“稅金”稅前扣除規定方法的改變,由正面列舉法改為概括性的反向排除法,并沒有改變稅金扣除的實質內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注解:采用正面列舉的方式容易掛一漏萬,也無法適應今后稅收體系的新變化,所以采用反向排除的方式,對允許稅前列支的稅金范圍作了界定。……企業所交付的有些稅款并不是由企業直接所負擔的稅款,是不允許稅前列支扣除的。 其二,企業代付稅款,不是實際發生的工資費用,工資、薪金稅前扣除的規定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本條理解的關鍵是“實際發生”。代付稅款不能認為是實際發生了工資,因為企業確實沒有支付給員工。如果實際支付給了員工,那么根據新稅法的規定,合理的工資、薪金可以全額稅前扣除。稅前扣除具有其特殊性,就像有的費用扣除必須持有法定憑證一樣。 其三,不適用稅前扣除的合理性原則。有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雇主為其雇員負擔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征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99號)有明確的計算公式認為,企業代付個人所得稅存在“合理”性。而筆者認為,上面所述計算公式,是將代付稅款視同所得推導出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所得額的方法應用,不是稅前扣除合理性的足夠依據。因為,假如不把不含稅收入推導為含稅收入,來計算每個納稅人的正確所得,那么計算出來的個人所得稅都是錯誤的、不合理的、不公平的。 其四,從會計處理和稅務實際操作來看,多年來,此項支出一直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調增所得的。目前,實際操作的會計處理有兩種做法,一種作為“工資、薪金”處理(雖然不合規,一直有這樣的做法),借:應付職工薪酬,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借:管理費用、營業費用、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等,貸:應付職工薪酬;另一種作為“營業外支出”,借:營業外支出,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根據前述的理由,顯然第二種做法是正確的。因為,代付稅款對于企業來說是不經常發生的行為,符合會計準則的營業外支出屬性。又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納稅申報表中的調增調減表的規定,這項支出應作調增項目,增加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看下
老師,這好像不是明確的稅法條文的規定啊?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說的都很籠統,他沒有解說,可以看一下這個。
哦哦哦,好的,謝謝老師
不用客氣,工作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