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是的,屬于在境外提供境外服務免稅。
生以下業務: (1)取得旅游費收入共計680萬元,其中向境外旅游公司支付境外旅游費63.6萬元,向境內其他單位支付旅游交通費60萬元,住宿費24萬元,門票費21萬元,簽證費1.8萬元。支付本單位導游餐飲住宿費共計2.2萬元,旅游公司選擇按照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相關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銷售額,并開具普通發票(以上金額均含稅)。 (2)將2016年5月在公司注冊地購入的一套門市房對外出租,購入時進項稅額已抵扣,本月一次性收取3個月含稅租金12萬元。 (3)委托裝修公司對自用房屋進行裝修,取得該裝修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裝修費50萬元;支付物業費,取得物業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3萬元。 (4)將公司一臺旅游車轉為職工通勤班車,該車購進時已抵扣進項稅額,入賬原值60萬元,已提折舊40萬元,該車評估價格14萬元。 已知:境外旅游公司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且沒有代理人;本月取得的相關票據均符合稅法規定并在本月通過用途確認。根據上述材料,回答下列問題: ①下列關于境外旅游公司提供旅游業務的增值稅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該境外旅游公司應在中國自行申報繳納增值稅1.85萬元?
請教下關于進口業務。進口報關單上境內收貨人A 和消費使用單位B是不同的兩家公司, 并且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的繳款單位寫了境內收貨人的公司A。 我們問過第一家財務公司,他們的解釋說,因為B是“消費使用單位”, 才真正擁有貨物所有權。 如果繳款書開給A, A因為沒有貨物所有權,即使進項稅繳款書開給A,但A也不能享有進項稅抵扣。 這樣的說法對嗎? 另外,我們又咨詢過第二家財務公司,另一種說法是: A可以不充當“純代理”(即進口買賣的業務實際是B在做,不是A來做); A應該要充當“代理進口”,然后做經銷銷售給B,相當于對境內銷售,再給B開具國內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這樣的話,A就可以用海關開具的”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的進項稅,來抵扣銷售開具給B的國內專用發票上的”銷項稅“? 上面哪個說法對?
畢馬威企業咨詢(中國)有限公司向我們美國公司提供在美國的申報稅的服務,他給我們開了一張形式發票,發票是包含6%的增值稅。有點疑惑,畢馬威的這個服務,對于他們自己公司來說,屬于向境外企業提供完全在境外的專業技術服務嗎,這個適用于跨境免稅嗎?
老師,我們公司給境外企業提供技術服務,收取服務費,開具了普票金額4131.05元,稅率是免稅, 如果是出口的貨物銷售就會存在交附加稅的情況,但我們這個就是技術人員給對方提供了個咨詢服務,也不會存在國內進項的情況, 請問我在申報增值稅報表的時候需要針對免稅服務費的金額去繳納附加稅嗎
您好老師,我想咨詢一下1.我們公司是建筑企業,在外面干工程活以往都是有勞務派遣公司對我們開具這塊的費用,最近的工程找了臨時的工人只用一次這種,然后勞務公司對我們開的是人力資源服務的勞務服務費發票,說屬于勞務外包,這樣對嗎?我拿這種勞務外包發票入賬入什么科目?2.還有這家勞務公司說明年要我們整靈活用工平臺,對我們開靈活用工服務費發票,那靈活用工服務費發票入賬應該入什么科目?3.我們家國外工程開的都是普票免稅的發票,那對方如果對我開靈活用工專票6%服務費發票我還能抵扣嗎?是不是國外的這種免稅普票只能收普票入成本呀?4.勞務外包是不是不屬于工資類,管理口的工資審批表是不是不用報勞務外包這塊?因為我們工資審批表每個月都要申報,只包括在職在崗的和勞務派遣這2部分的工資,沒看到勞務外包的這部分。
外貿訂單下單時間是1月份,3月份貨物報關出口的,4月份平臺扣了這筆訂單的交易服務費的,請問訂單收入應該確認在幾月份,訂單交易服務費的費用會計處理應該放在幾月份?
個人所得稅怎么計算呀?比如說應發工資8549元,扣個稅要扣多少呀?
開發票購買方只有名稱和稅號沒有地址和電話能開嗎
老師,關于增加營業執照進出口權,我想請老師幫忙看一下,我這樣是否增加完全了,有沒漏以前的經營范圍
民間非營利組織,可以設置長期待攤費用科目,產生40.50萬租金發票,通過長期待攤費用科目分攤
老師好,一般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所得稅是不是總公司匯總申報呢
收到的質量賠償款要開票給對方嗎
老師我們是建筑一般納稅人現在甲方讓我們來3%的發票我們可以開嗎,沒有 勞務資質
你好老師,企業工商年報,對外投資情況,是根據什么來填寫的,根據產股企業嗎?比如我跟另一個公司A合伙成立了C那么我填企業工商年報的時候,對外投資情況,需要填C的信息嗎?不管是不是有實繳
老師增值稅小規模減免的用什么做原始憑證
老師,那為什么對方開給我們的發票上面還收取了6%的增值稅呢?
跟他們所在的行業有關嗎? 還是只是形式發票列明明細,其實他們并不繳納增值稅?謝謝老師~
同學,您好,為您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規定:“第五條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跨境應稅行為,除第(九)項、第(二十)項外,必須簽訂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書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