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不需要的,可以抵扣的。
老師,請問自行建造固定資產時,若是領用了外購的原材料,原材料在購買時計入了進項稅,在領用時為什么進項稅不轉出?自行建造固定資產不是為了自己使用嗎?根據增值稅鏈條原理只有進項沒有銷項不行的,不應該轉出嗎?
為什么領用自產原材料用于建造庫房,原材料的進項稅額不用轉出,增值稅鏈條不是斷了嗎
一般納稅人,領用外購原材料用于自行建造庫房,原材料進項需要轉出嗎?
自行建造不動產領用原材料 不需要轉出進項稅,動產領用就需要轉出進項稅是嗎?
領用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建設需要轉出原材料的進項稅嗎?
請問企業臨時找外單位人員幫忙干了四天活支付1200元,如何申報個稅?需要注意什么呢?
公辦幼兒園可以和員工簽署私車公用協議,沒有租金只報銷油費嗎?
行政單位員工去黨校學習的培訓費和差旅費能直接轉賬給個人嗎?
行政單位支付給員工個人的差旅費能直接轉賬給個人嗎??
生產企業 如果3月有出口收入,已經開具出口發票,申報了增值稅, ①3月的免抵退稅是否可以先不申報,等到時候跟以后月份,例如(4或者5月份)的免抵退稅一起申報呢 ②還是說申報了當期的增值稅,就一定要申報免抵退稅 ③如果是那種超期申報的(超次年4月),是否可以跟正常申報的,一起申報退稅
發現一張取得的切割機發票不是我公司的購買的,怎么處理
公司轉讓了,之前的賬還有用嗎?還是以后的賬0申報
匯算清繳時,假如2024年的業務招待費需要調增10000,補交稅10000*5%=500,小規模公司,小企業會計準則。能不能在4月份做賬務處理,借:所得稅費用 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500,需要改資產負債表的年初數嗎
老師,公司簽訂進項銷項合同有啥作用呢?
老師,有增資協議模板嗎?
為什么可以抵扣啊,增值稅不是鏈條稅嗎,建造庫房就沒法銷售了就沒有銷項,鏈條斷了
你好,你建造這個庫房可以生產辦公用的,生產辦公用的固定資產可以抵扣的。
買來一個辦公用品,買來的設備、固定資產都是可以抵扣 不用非得銷售出去才可以抵扣。
買的是可以抵扣,但是鏈條中斷了不就得進項轉出嗎?比如建造食堂,就得轉出,我不理解為啥庫房就不用轉出呢
庫房是生產辦公用的,它本來就可以抵扣,如果你買來房屋生產辦公用的,他不就可以抵扣?如果是福利費的,就不允許抵扣。買來辦公用的可以抵扣,那你領用自己的原材料建造就不允許抵扣了嗎?
說一個最簡單的,你買來的生產設備,你允許抵扣吧 房屋,同樣的車間的房屋。
福利不允許抵扣的原因是因為鏈條中斷,沒有銷項,但是庫房本身不也沒有銷項嗎
我有點理解不了 鏈條斷沒斷
不是買來銷售出去的,就必須可以抵扣,你生產辦公用的,生產經營用的,那你買個辦公用品,買電腦,你待會抵扣了嗎?
那為啥員工福利不可以抵扣
201636號文件規定,福利費,招待費、貸款服務,娛樂服務,餐飲服務這些就是不允許抵扣。
那從增值稅是鏈條稅的角度 怎么理解集體福利進項要轉出,庫房不用轉出啊
福利費是個人消費的和生產辦公經營沒關系
那為什么 自產的產品用于員工福利,貸方確認收入呢,企業也沒有經濟利益流入,是員工個人消費的啊
因為增值稅需要視同銷售。
增值稅、所得稅都需要視同銷售,這個是稅法的規定。
增值稅視同銷售,但是會計上不應該確認收入啊,沒有經濟利益流入
純員工個人消費行為
看下這個 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志。 企業不會由于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 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企業按規定計算繳納的各種稅費,也構成由于使用該自產產品而發生支出的一部分,應按用途計入相關的科目。 按照當時的文件,財政部明確了視同銷售在會計上不確認收入并按成本結轉的做法。當時我們使用的是1996版《企業會計準則》。 但隨后2006版企業會計準則發布,而按照2006版《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視同銷售處理,根據2006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按公允價值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同時結轉商品銷售成本。 因此,上述1997年的復函文件的做法也退出了歷史的舞臺,轉而使用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并結轉成本。 但可能大家在查閱資料時仍然查閱到了之前的說法,因而延續了之前的做法,所以才會有只結轉成本一說;或者大家覺得會計和稅法對一些特殊事項的處理必須不一致,才導致了會計上只能結轉成本的觀點。 微微沒有找到2006年以前的CPA教材,不知道當時的教材上是否有關于將自產貨物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的舉例以及如何賬務處理,想來是按照成本結轉的方法處理,關于這一點也歡迎大家和我討論。 02 視同銷售是否都需要確認收入? 我們知道增值稅的八種視同銷售情況分別如下: (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二)銷售代銷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七)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那么,包括自產貨物用作非貨幣性福利的情況在內的全部8種增值稅視同銷售業務,是否一定要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呢? 并不是。 在2006版收入準則下確認銷售收入需要滿足以下5個條件: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在2017版收入準則下強調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同時新舊準則均強調: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因此,無論在新老收入準則下,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在建工程)都無法增加現金流產生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也沒有轉移控制權,因此不需要確認收入。 同理,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捐贈他人,無法產生準確的經濟利益流入(別和我抬杠說增加企業聲譽哦,即使有聲譽也不是直接相關更不能可靠計量),因此也不需要確認收入,而是作為一項非經常性損益確認為營業外支出。 因此,將自產產品用于贈送他人用于贊助、廣告、打樣也不能準確計量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而是屬于一種營銷手段,需要按成本確認為銷售費用。 總結:視同銷售在會計上是否確認收入需要視是否發生控制權轉移,以及是否有經濟利益流入,經濟利益是否能可靠計量而定。只有在同時滿足上述條件時才可能確認收入。 03 視同銷售的價格如何確定? 會計上的處理 根據新收入準則,企業應當按照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確認收入。 稅法上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已廢止): 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視同銷售)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 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視同銷售),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也就是說,稅法上按照最新政策統一明確了視同銷售按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 公允價值是指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 在大多數情況下,企業在正常市場秩序下的交易價格往往就是市場公允價格。 因此,會計和稅法上在視同銷售價格上的處理基本一致! 對于某些將以前期間外購的資產改變用途用于視同銷售的,相關資產的公允價值往往不等同于賬面價值,因此現行稅法政策下統一使用公允價值主要是解決因公允價值變化導致歷史成本不可靠的問題。 舉個例子 生煎包公司是一家筆記本電腦生產企業。2020年12月,生煎包是將自產電腦100臺作為福利發放給員工,同時每人發放一臺外購手機。已知每臺電腦市場售價11300元,成本8000元,購入的手機每臺6780元。100名員工中有10人為總部管理人員,60人為生產車間工人,30人為銷售人員。 提示: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自產的電腦屬于視同銷售按照市場售價確認收入,但外購的手機在稅法上不屬于視同銷售,在會計上企業購買的目的也只是為了作為福利發放而不是銷售,因此按照存貨成本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同時做進項稅額轉出。 發放手機: 我們根據使用五步法來確認收入。 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 這里企業雖然沒有與員工簽訂書面合同,但向每位員工發放手機的行為也屬于口頭協議。 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 這里發放電腦屬于一項履約義務。 確定交易價格: 電腦的交易交易為含稅市場售價11300元/臺,共計130000元。 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 這里僅有一項履約義務,但我們需要按部門分攤。電腦的交易價格為1130000元,其中:管理費用113000元,生產成本678000元,銷售費用339000元。 履行各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 在企業實際發放手機時確認。會計分錄如下: 決定發放電腦時: 借:管理費用 113000 借:生產成本 678000 借:銷售費用 339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1130000 實際發放電腦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113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000 結轉存貨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0 發放手機: 手機的購買價格為678000元,其中:管理費用67800元,生產成本406800元,銷售費用203400元。 會計分錄如下: 購買手機時: 借:庫存商品 6000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7800 貸:銀行存款 67800 決定發放手機時: 借:管理費用 67800 借:生產成本 406800 借:銷售費用 203400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678000 實際發放手機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678000 貸:庫存商品 6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78000
是外購的產品,或者是自產自銷的,或者是委托加工的產品,拿來送客戶,這種不需要確認收入。
自產的用于員工福利,也沒有經濟利益流入企業啊,為什么會計上確認收入呢,稅法上視同銷售需要貸銷項這個我知道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根據這個定義,我們可以得知會計上確認收入必須同時具備這么兩個特征 一、日常活動形成。也就是必須是企業的經營主業或副業,類似于資產處置這樣的偶發的、非日常活動取得的收益,不能稱之為收入。 二、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也可以換句話說,這項活動必須引起資產的增加、負債的減少。 三、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這是一個排除項目,這種情形引起的資產增加不能被認定為收入。 始終把握這三個標準來分析會計收入,因為第一第三個標準很容易區分,所以尤其關注第二個標準。 另外我的理解是:可以把這些難以辨認的視同銷售項目,分解成兩步,在這兩步過程中,如果都發生了資產增加或負債減少,會計就可以確認收入,反之則不能。 【自產產品用于職工福利】 自產的粽子用于職工福利,如果粽子是成本80元,市場售價是100元。可以視作是粽子被賣掉,然后將賣掉的錢給職工發福利。 粽子被賣掉這個環節,如果有一個瞬時的資產負債表,就會看到,它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列報從存貨80,變成了現金100。在這個過程中它引發了資產增加。 在發放的過程,應付職工福利費這個負債科目減少。 分解的兩個步驟都符合第二個標準,也就是資產增加或負債減少,所以會計上應該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