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設定抵押了,債務人一般不能轉讓,除非轉讓價值提前受嘗
老師,抵押權這個題目,為何丙有所有權?不是乙的抵押權已經登記,能夠對抗?那這意思動產抵押登記了被債務人再賣出,這個抵押權人得不到抵押物的所有權了?那這登記有什么意思?若不得轉讓約定登記了,乙可以取得物權?
涉稅法律#請問下:不動產,動產設定抵押權,分別登記抵押了。動產設定質押權時,也登記了。這兩種情況下,債務人還可以出售嗎?出售了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怎么行使債權呢?
甲乙訂立了某大型設備買賣合同,為擔保債務履行,丙以保證人身份與出賣人乙訂立了保證合同,但約定乙的債權不得轉讓。此外,丁、戊分別以自己的住宅、小汽車為乙設立了抵押權和動產質權。現乙直接將買賣合同項下貨款債權轉讓給他人,并書面通知了甲和相關擔保人,但并未辦理相關抵押登記手續,質押的小汽車也并未轉移占有。根據合同法律制度規定,下列從權利中可以隨貨款債權一并轉移的有( )。 A.甲向乙交付定金的定金債權 B.丙與乙之間的保證債權 C.丁向乙設立的抵押權 D.戊向乙設立的動產質權 E.乙對該買賣合同的解除權 正確答案 : A,C,D 【知識點】債的移轉 問題:CD選項,怎么理解債權轉移?怎么理解但并為辦理相關抵押登記手續,質押的小汽車也并未轉移占有?隨債權一并轉移為什么這兩項也一并轉移了?
動產的浮動抵押 1.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2.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動產浮動抵押無論是否辦理抵押登記,均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問題: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可以理解,第3、條理解不了?就算是已經辦理登記而且買受人不是善意,也不得對抗嗎?理解不了,請老師舉例說明
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動產抵押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2022年) A.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B.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C.動產抵押權人的超級優先權是指動產抵押權優先于其他一切擔保物權 D.同一動產上存在多個價款優先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答案】BD 【解析】(1)選項A: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2)選項C:留置權人不同意。 問題:當事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為什么最后抵押權依法實現時所得的價款,應當優先用于補繳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這里出讓金是指是因實現抵押權時會,抵押權人會繳納出讓金嗎??)
圖片這段話不理解了:設置抵押的不動產,未設置抵押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然后又說出售經營范圍內的,即使登記也不得對抗,那不矛盾了?有點學蒙了,老師幫我捋捋,謝謝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并且轉讓抵押房屋所得價款要優先清償債務。所以抵押的房屋僅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賣
老師,圖片中的話您沒解釋,為什么設定抵押登記的動產,第三人還可以善意取得?登機了不就是公示了嗎?
E選項沒明白……
民法典中抵押物可以買賣的,在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轉讓抵押財產的行為不影響抵押權人的抵押權,但是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證明該轉讓會損害其權利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對轉讓所得價款提前清償其債務或提存。
押權人如果能證明抵該轉讓會損害其權利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對轉讓所得價款提前清償其債務或提存。 即使登記也不得對抗情況說的是動產。
那特殊動產,船舶,航空器,機動車設定抵押登記的,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嗎?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