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你好 屬于資產重組。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母公司購入固定資產(樓房)并取得專票,但沒有業務收入。后成立分公司在該固定資產開展酒店業務,而且想以分公司名義領用稅控盤并使用,如果分公司領用稅盤就意味著分公司要獨立核算并獨立申報納稅(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嗎?在稅務怎樣選擇操作才能讓母公司的進項得以抵扣? 母公司是投資公司,其實就只有子公司的酒店業務,而成立子公司僅是因為酒店需要一個專屬的XX酒店的名字去開票(老板認為如果以XⅩ投資公司開票不靠譜)!現酒店在裝修完工準備開業狀態,據說之前一直請代理會計零申報,我現剛接手財務,之前也沒做過母分公司的帳,特意去聽了子木老師的課,想請問老師我該怎么做才能達到分公司可以開票,又可以扺扣母公司的進項?謝謝老師
問題一:A欠了債務,房子在銀行被抵押,能力還款,又逾期。A會找我們公司,我們公司會以400萬收購A房子,不是實際收購,在公司名下的那種,先付定金給A,幫A撤掉房子的抵押,陸續會支付滿400萬給A,(400萬大多數情況公司會找資方出款,等第三方買家回款了,支付資方本金利息,資方轉個利息錢)撤掉抵押后,房子找第三方買家交易,讓客戶開個交易銀行賬戶,把賬戶控制在公司,買家付款后,還完資方本金利息后把錢轉回私戶。有時沒找到買家之前,A還有其他欠款利息,由公司承擔,每次賬戶錢不夠,會由四個老板按比例打錢進私戶,有盈利按比例分配,是完結一個案子分一個,如果按正規做賬,這種情況怎么弄?這屬于什么行業 ?如果開票稅目是啥?如果是一般納稅人,稅率是多少? 問題二:公司業務是收購不良房產,以低價收購有負債的個人住房再找買家賣出,解決個人債務,賺取差價,收購中涉及到找資方墊資,支付資方利息。沒有走公賬,只記流水,之后經常涉及債權收購,怎么走公賬?盈利了是記營業外收入嗎?全額交所得稅嗎,能抵減公司日常費用成本嗎?若以后經常收購,可以算作主營業務嗎,這種收購債權,可以做主營收入嗎,這種收購債券需要取得資質嗎?
老師您好,A公司本期轉讓了全資子公司56%的股權,剩余股權以權益法進行核算。A公司取得該子公司的方式為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并因支付對價與享有的被投資單位凈資產差額在以前年度確認資本公積1000萬元。 A公司認為需將本次轉讓的56%股權所對應的560萬資本公積轉入投資收益,其依據是: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會計報表準則》第五十條——企業因處置部分股權投資等原因喪失了對被投資方的控制權的,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與原有子公司股權投資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等,應當在喪失控制權時轉為當期投資收益。 請問: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因支付對價與享有的被投資單位凈資產差額形成的資本公積,是否屬于其他綜合收益?在處置股權時是否需轉入投資收益?
您好,想咨詢下,非房地產企業企業以房產作價投資成立全資子公司,并將債務及用工人員一并轉入子公司,第一個問題這種行為屬不屬于資產重組,是否有文件依據?第二個問題是否征收增值稅?文件依據?謝謝
宏潤公司為非房地產開發企業,擁有自用的廠房、辦公樓等房地產,還有10間平房作為門臉房山租給個體工商戶,出租的平房按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20*1年3月31日又以銀行存款7200萬元購入一棟寫字樓對外出租,租期2年,從4月1日開始起租。4月1日收到第一次租金60萬元,存入銀行,仍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對該出租寫字樓進行后續計量。20*1年12月31日,該寫字樓的公允價值為7280萬元,202年12月31日該寫字樓公允價值為7260萬元,20*3年3月31日,租賃期滿,宏潤公司將該寫字樓收回,轉為自用,當日寫字樓公允價值7265萬元。請根據以上信息,回答下列問題:1.上述宏潤公司擁有的房地產中,哪些屬于投資性房地產?那些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4分)2.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有哪兩種計量模式?宏潤公司出租的寫字樓能否按成本模式計量?為什么(11分)3.為宏潤公司編制有關寫字樓的會計分錄(寫出明細科日)(
老師,請問c&f出口的報關單,應該怎么做會計分錄?
@郭老師回答,老師, 汽車銷售行業,現在出現這情況, 我家賣一臺車給甲方(也是經銷商)我開的專票給他,他家開上戶發票給客戶, 但是客戶是按揭 ,貸款只能從我們家金融。放款放到我們家。 來沖我給經銷商開的專票、 這實際的業務,現在怎么走賬能合理呢
本月進項稅額留抵到下個月抵扣銷項稅額,本月留抵的分錄應該怎么做,比如進項稅2000,銷項稅1000,留抵1000
老師,你好!公司在審計公司出來2024年審計報告和匯算清繳報告,那我在稅務系統,是先做24年匯算清繳 還是先做24年財務報表年報?謝謝
老師請問匯算清繳從那張表開始填寫
老師,通常我們項目上的發貨是先發貨,然后等到項目驗收才能開票到款,那材料采購入庫了在出庫了這什么時候結轉成本呢?分錄咋寫
過節費單獨發放還是隨工資一起發放
老師 小規模繳納增值稅 季度是30萬 還是45萬是臨界點?
老師麻煩問一下,借管理費用-招待費,貸現金,這張憑證的后面是不是不能只有一張發票,還要附上報銷單,對吧
請問收到材料專票并入庫的庫存商品,還沒有銷售出去是不是不用結轉成本
你好,能提供一下關于符合資產重組的政策依據嗎?我實在沒查到。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2-18 ?? 打印本頁 字體:【大】【中】【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執行。此前未作處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8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直播衛星有限公司轉讓全部產權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5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老師,我說的不是這個,這個文件我了解,我是想問下有沒有關于資產重組的法律法規,證明這個企業的情況符合資產重組的情況,我一搜索都是關于上市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但我這企業就是一個有限責任公司,需要文件支持。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部分有效????成文日期:2009-4-30 ?? 打印本頁 字體:【大】【中】【小】 注釋: 1.第六條第(二)項中有關“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規定調整為“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 2.第六條第(三)項中有關“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規定調整為“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50%”。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七十五條規定,現就企業重組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具體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 (一)企業法律形式改變,是指企業注冊名稱、住所以及企業組織形式等的簡單改變,但符合本通知規定其他重組的類型除外。 (二)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書面協議或者法院裁定書,就其債務人的債務作出讓步的事項。 (三)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收購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四)資產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受讓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轉讓企業)實質經營性資產的交易。受讓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合并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企業(以下稱為合并企業),被合并企業股東換取合并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并。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現存或新設的企業(以下稱為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 二、本通知所稱股權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所稱非股權支付,是指以本企業的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股權和股份以外的有價證券、存貨、固定資產、其他資產以及承擔債務等作為支付的形式。 三、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四、企業重組,除符合本通知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按以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一)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企業的全部資產以及股東投資的計稅基礎均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可直接變更稅務登記,除另有規定外,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益和義務)由變更后企業承繼,但因住所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除外。 (二)企業債務重組,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2.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3.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4.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稅納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三)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3.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四)企業合并,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合并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并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2.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3.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 (五)企業分立,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 3.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 4.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5.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五、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三)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六、企業重組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一)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二)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三)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四)企業合并,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 3.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4.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五)企業分立,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 3.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4.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計稅基礎應以放棄“舊股”的計稅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新股”的計稅基礎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確定:直接將“新股”的計稅基礎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立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企業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減原持有的“舊股”的計稅基礎,再將調減的計稅基礎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六)重組交易各方按本條(一)至(五)項規定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七、企業發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包括港澳臺地區)的股權和資產收購交易,除應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可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一)非居民企業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沒有因此造成以后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稅負擔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在3年(含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 (二)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系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 (三)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其他情形。 八、本通知第七條第(三)項所指的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關系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其資產或股權轉讓收益如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可以在10個納稅年度內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九、在企業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續企業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的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可以繼續享受合并前該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其優惠金額按存續企業合并前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虧損計為零)計算。 在企業存續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續企業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的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可以繼續享受分立前該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其優惠金額按該企業分立前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虧損計為零)乘以分立后存續企業資產占分立前該企業全部資產的比例計算。 十、企業在重組發生前后連續12個月內分步對其資產、股權進行交易,應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將上述交易作為一項企業重組交易進行處理。 十一、企業發生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當事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各類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企業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十二、對企業在重組過程中涉及的需要特別處理的企業所得稅事項,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十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 ?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
我這是屬于那種情況呢?不是特別明確。而且這個文件不是針對企業所得稅嗎?麻煩了
?資產重組在增值稅那個文件的含義就是后邊的那幾個合并、分立,資產收購等幾種情況,沒有再具體的定義了。
? 后邊的幾種情況就是資產重組的具體情形。不像企業所得稅里解釋的那么具體。 ? 另外,涉及重組不可避免的要考慮企業所得稅,所以一并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