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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司(一般納稅人)于2021年6月1日從乙公司(資金短缺)購買國庫券(此債券面值100萬元,發行初始日是2018年10月1日,期限為3年,利率為6%,本金到期償還,利息每季度終了后下月1日——10日發放),買入價91萬元,以轉賬支票支付。2021年10月1日,領取本金100萬元,利息15000元,存入銀行。要求:(1)作出購買時的會計分錄(2)作出每月末計提利息的會計分錄(3)作出7月2日領取利息的會計分錄(4)作出10月1日領取本息的會計分錄2、甲公司(一般納稅人)于2021年3月6日,向乙公司銷售A產品一批,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10萬元,稅額13000元,收到乙公司簽發并承兌的商業承兌匯票一張(期限為4個月)。2021年7月6日,假如甲公司提示付款,(1)乙公司付款;(2)乙公司未付款要求作出甲公司收到商業匯票及商業匯票到期乙公司付款或未付款的會計分錄
1、甲公司(一般納稅人)于2021年6月1日從乙公司(資金短缺)購買國庫券(此債券面值100萬元,發行初始日是2018年10月1日,期限為3年,利率為6%,本金到期償還,利息每季度終了后下月1日——10日發放),買入價91萬元,以轉賬支票支付。2021年10月1日,領取本金100萬元,利息15000元,存入銀行。要求:(1)作出購買時的會計分錄(2)作出每月末計提利息的會計分錄(3)作出7月2日領取利息的會計分錄(4)作出10月1日領取本息的會計分錄2、甲公司(一般納稅人)于2021年3月6日,向乙公司銷售A產品一批,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10萬元,稅額13000元,收到乙公司簽發并承兌的商業承兌匯票一張(期限為4個月)。2021年7月6日,假如甲公司提示付款,(1)乙公司付款;(2)乙公司未付款要求作出甲公司收到商業匯票及商業匯票到期乙公司付款或未付款的會計分錄
1、(1)甲公司(一般納稅人)于2021年7月3日,向乙公司銷售A產品一批,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60萬元,稅額78000元;同時以現金支票向丁公司支付代墊運費,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1萬元,稅額900元。貨已發出,附現金折扣條件(2/10,1/20,n/30)。(2)假如乙公司7月12號支付貨款。(3)假如乙公司7月22號支付貨款。(4)假如乙公司8月12號支付貨款。2、(1)甲公司(一般納稅人)于2021年5月2日收到乙公司簽發的期限為6個月的銀行承兌匯票一張(票面利率4%)用來償還前欠貨款100萬元。(2)7月2日,甲公司因急需資金,持票到開戶銀行申請貼現(貼現率為6%),銀行受理(帶追索權)并辦好相關手續。(3)11月2日,乙公司開戶銀行履約付款。3、接例2,假如7月2日甲公司貼現時不帶追索權,作出貼現日的會計分錄。要求:作出甲公司以上業務會計分錄,遇計算列出計算步驟。
作業:甲公司為小企業,2020年1月1日,購入乙公司于2019年1月1日發行的面值200萬元、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6%、每年末支付當年利息的債券,將其劃分為長期債券投資,實際支付購買價款232萬元(包括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12萬元),另支付交易稅費20萬元;2020年1月10日,收到購買價款中包含的乙公司債券利息12萬元。要求:做出初始計量與后續計量相關會計分錄,(默認每年10號支付上年利息,最后一年10號同時收取本金)。
根據下列企業發生的經濟業務編制會計分錄。1.甲公司2021年8月1日向銀行取得期限為5個月的借款100萬元,月利率為5%。企業按月計提利息,并按季度支付利息。2.2021年8月31日計提本月借款利息,月利率為5%。3.2021年9月30日結算并支付第三季度利息。月利率為5%。4.甲公司2021年10月31日、11月30日,分別計提各月銀行借款利息,月利率為5%0。5.2021年12月31日確認本月借款利息,償還本金100萬元,并支付第四季度的借款利息。6.甲公司2020年1月2日向銀行借入人民幣100萬元,期限2年,年利率6%,每年計息并支付次,到期一次還本。7.甲公司2020年12月31計提本年度借款利息,年利率6%。8.2021年1月2日,甲公司支付上年借款利息6萬元。9.甲公司2021年12月31計提本年度借款利息,年利率6%。10.甲公司2022年1月2日甲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00萬及最后一期利息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