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學員,這個理論是不行的,但是實務中很多這樣的
老師,你好 現在我們公司工資全部對公走,比如一個老師1萬元工資,老板的意思是先一筆基本工資,按照社保最低基數,等過兩天再發一筆算獎金,想避免多交社保基數,這樣在稅務那會有風險嗎
朋友有個新成立的公司,現在想給員工購買社保,但只想按最低基數來繳納,但工資發放及個稅申報時按實際發放金額來申報,這個就會存在社保申報基數與工資不一致,我個人認為這樣是會存在風險的對嘛?我的思路是,無論是工資還是社保的基數兩者都要一樣才對吧,我的想法對嘛。謝謝老師的回復!如果在個稅申報中填寫實際發放的工資來申報并繳納個稅,但填寫扣繳個人五險時按最低的基數個人承擔的金額來填寫,這樣系統可以通過嘛?同時會存在風險嘛
老師,您好,請教個實操問題,我們公司發工資正常從公戶發的,個稅是按實際繳納的,但為了節約成本,社保按最低基數交的,公司個稅基數和社保基數不一致會有什么風險嗎
老師,請問公司給我簽訂勞動合同按照社保最低繳費基數來簽訂的,剩余工資是另一個協議上面寫住房補貼,交通補貼,飯貼等等形式發放,現在發工資個稅按照我實際全部工資來計算的,而社保公積金只按照合同上面最低繳費基數來交的,這樣合理嗎?為什么個稅不按照勞動合同的社保最低繳費基數金額來繳納?
老師,社保繳費基數我們按照統一最低檔繳納的,繳費基數是3600。那我們工資做5000會有影響嗎?并且工資按照現金發放(外賬),有啥風險,稅務局認可嗎
那社保按最低繳納,實發工資高于繳費基數,這個正常可以嗎?
現金付工資,也沒有稅法明確不可以,可是為啥稅務不認可呢
你好,學員,很多這樣的,目前這一塊還沒嚴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