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你好,個稅已經是實際數據的,社保要按實際的工資做基數。不能按最低,這個有風險。
老師,給員工交社保按當地最低基數繳納,做工資表的時候也沒代扣個稅和社保。 等于是工資和獎金提成做工資表發放, 但是單位部分社保、個人部分社保和個稅,都是企業承擔了。直接公司銀行扣款繳納。這樣我認為會有風險。工資基數一定是包含個人部分社保和個稅的,這部分沒有算在工資基數前,會少交參保金,影響下一年度的社保基數。工資總額也會影響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職工福利費等比例計算。 是工資表的基數不對。一定會有風險吧。工資表中基數應把個人社保和個人承擔的個稅算在工資表基數前合計成總數。
朋友有個新成立的公司,現在想給員工購買社保,但只想按最低基數來繳納,但工資發放及個稅申報時按實際發放金額來申報,這個就會存在社保申報基數與工資不一致,我個人認為這樣是會存在風險的對嘛?我的思路是,無論是工資還是社保的基數兩者都要一樣才對吧,我的想法對嘛。謝謝老師的回復!如果在個稅申報中填寫實際發放的工資來申報并繳納個稅,但填寫扣繳個人五險時按最低的基數個人承擔的金額來填寫,這樣系統可以通過嘛?同時會存在風險嘛
老師,你好 我們是在南京一個公司,目前我們公司員工工資都在1萬左右,但是2020年下半年才新成立的,我們申報的社保基數是最低標準3368,也都是對公發工資的,如果按照員工工資標準交社保,企業承擔的實在太多了,資金周轉不過來,現在就是一種工資高,社保低的狀態,目前稅務局在這方面查的嚴嗎?有什么辦法可以減少社保這一塊支出嗎
員工社保是公司全部承擔的,申報工資的時候還是有將個人部分寫開。因為是做的先發再申報,8月發了工資,9月才申報,個稅也是9月扣。做賬我是,計提借,管理費用-職工,貸,應付職工薪酬。發放:借應付職工薪酬,貸社保個人部分,貸個稅,銀行存款。但是這樣銀行存款發出去帶的金額和8月實際發放的金額就對不上了 ,或者說,個稅部分我應該單獨做一個分錄計提嗎?九月做賬再來發放。那個人社保部分應該怎么做呀,因為申報工資,填基本養老,醫療的時候有填。求求老師們救救孩子吧
關于個稅申報,我有個疑問,就是我們在系統中每月申報個稅的時候,不是要填寫收入,社保,公積金這些數據的嘛。就比如說我企業有員工他是9月份才買的公積金,之前都沒有買,按道理來說,我申報所屬期9月份的工資的時候就應該為他填寫公積金個人繳納部分的數據,對不對?是不是這個思路?如果是員工之前一直買著公積金,突然9月份他就不買了,那么我也應該相應的為他刪除信息,就是要做到同步,是不是?是不是這樣子理解的?
二、資料:20x4年1月1日,承租人甲公司簽訂了一項10年期不動產租賃合同,已經于當日獲得使用該不動產的控制權。租金基于每兩年消費者價格指數水平確定,第1年年初的消費者價格指數為125,據此確定的租金為50000元/年;甲公司在租賃期開始日已經支付了第1年租金50000元,并支付了傭金等初始直接費用20000元。租賃期第3年年初的消費者價格指數為135,據此確定的調整后的租金為54000元/年。假設甲公司再租賃期開始日的折現率為5%,在第三年年初的折現率為6%。假定甲公司將該不動產用于行政管理部門,該不動產剩余使用壽命為20年,租賃期滿后沒有殘值,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已知:(P/A,5%,9)=7.1078;(P/A,5%,7)=5.7864;(P/A,6%,7)=5.5824要求:(1)編制20x4年﹣2x25年1月1日、12月31日的相關會計分錄;(2)編制20x6年1月1日的相關會計分錄.
老師收到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醫療保險會計
老師收到人保醫療保險會計分錄
收到城鄉大病醫療賠款會計分錄
老師新成立的小規模納稅人簡易確認式通用報表帶出的工會經費申報繳納了本月怎么做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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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聯系到大同財會院校的招生辦
老師,公司購買汽車開具的發票上的公司和后來支付車貸的公司名稱不是同一個,怎么做賬
企業注銷后,資產負債表上未分配負數,剩余一點資金為投資款虧損后的所有者權益一直未分配掉,不牽扯稅務問題了,可以暫時不處理嗎?
穩崗補貼計入什么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