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核定征收稅率
其實對于個體工商戶來說,適用的稅率都是相同的,只是很多個體工商戶賬務不健全,個人所得稅難以實現查賬征收,因此很多地方稅務機關對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實行按照核定征收率的方法來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而且各地征收率都會有一定差異。
以北京地區為例,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征管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10號)規定,對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的個體工商戶:
1、核定月經營額在2萬元以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為0%;
2、核定月經營額在2萬元(含)至5萬元之間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3、核定月經營額在5萬元(含)至10萬元之間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1%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4、核定月經營額在10萬元(含)以上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1.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5、對在集貿市場內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核定月經營額在2萬元(含)以上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統一按0.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從事個體出租車運營的個體工商戶暫按現行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不適用本公告。對于實行按次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人,在到稅務機關辦理代開發票業務時,對開具發票金額達到按次征收營業稅起征點的,按規定征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并對超過營業稅起征點以上的部分,按0.6%的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什么是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納稅人的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難以準確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時,由稅務機關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納稅人應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簡稱核定征收。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個體工商戶核定征收稅率是多少?以北京地區為例,核定月經營額在2萬元以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為0%;核定月經營額在2萬元(含)至5萬元之間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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