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業不能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1.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
2.匯總納稅企業;
3.上市公司;
4.金融企業:包括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12類金融企業;
5.社會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的社會中介機構;
6.以投資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
7.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
8.上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超過以下規定規模的企業,特殊情況除外:
(1)以制造業或加工、修理修配業為主營項目、上年度應稅收入達到或超過1000萬元的企業;
(2)以建筑業或飲食業為主營項目、上年度應稅收入達到或超過3000萬元的企業;
(3)除上述行業外,其他行業的上年度應稅收入達到或超過2000萬元的企業。
9.上年度企業的利潤率高于行業應稅所得率規定幅度最高標準的企業;
10.外資企業原則上不實行核定征收方式,餐飲企業除外;
11.其他規定不得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
哪些企業不能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許多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后往往忽視賬務調整工作。企業在匯算清繳之后如果不能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或者企業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很可能會給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帶來不利因素或不良后果,極易造成所得稅重復計征,使企業增加不必要的負擔,還會使企業財務狀況和反映的會計信息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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