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抵扣進項稅轉出怎么做分錄
購入貨物時即能認定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的。如購進固定資產,購入貨物直接用于免稅項目,或者直接用于非應稅項目,或者直接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記入購入貨物及接受勞務的成本。
例1:b公司從c公司購入一臺不需安裝的設備,價款為10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稅款為17萬元,款項已支付。
借:固定資產 1170000
貸:銀行存款 1170000
(2)購入貨物時不能直接認定其進項稅額能否抵扣的,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記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如果這部分購入貨物以后用于按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應將原已記入進項稅額并已支付的增值稅轉入有關的承擔者予以承擔,通過“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轉入有關的“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待處理財產損溢”等科目。如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應按增值稅法規規定的方法和公式進行計算。
例2:某民營制造企業購入一批材料,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20.4萬元,材料價款為120萬元。材料已入庫,貨款已經支付(假設該企業材料采用實際成本進行核算)。材料入庫后,該企業將該批材料的一半用于工程項目。根據該項經濟業務,企業可作如下會計分錄:
①材料入庫
借:原材料 1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04000
貸:銀行存款 1404000
②工程領用材料
借:在建工程 702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02000
原材料 600000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用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按稅法規定,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當發生非正常損失時,首先計算出在產品、產成品中耗用貨物或應稅勞務的購進額,然后作相應的賬務處理,即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的實際成本與負擔的進項稅額的合計數,借記“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科目,按實際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成本貸記“生產成本———基本生產成本”、產成品科目,按計算出的應轉出的稅金數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例3:a企業1998年8月由于倉庫倒塌毀損產品一批,已知損失產品賬面價值為80000元,當期總的生產成本為420000元。其中耗用外購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價值為300000元,外購貨物均適用17%增值稅稅率。
則:損失產品成本中所耗外購貨物的購進額=80000*(300000/420000)=57144(元)
應轉出進項稅額=57144*17%=9714(元)
相應會計分錄為: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89714
貸:產成品8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9714。
進項稅額轉出的分錄怎樣做?
買入原材料: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轉出
借: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貸:應交稅費
不能抵扣進項稅轉出怎么做分錄,購入貨物時即能認定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的;購入貨物時不能直接認定其進項稅額能否抵扣的;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用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這三種方法大家學會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