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通行費用發票可以抵扣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規定,不同類的通行費規定了可以計算抵扣的時限:
(1)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注明的收費金額計算抵扣;
(2)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支付的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計算抵扣;
(3)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計算抵扣。
根據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在上述時限內可以計算進項稅額抵扣,某些類別的通行費超過時限不允許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這2種通行費票據,不能抵扣增值稅
一、不征稅發票;取得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左上角沒有“通行費”字樣,“稅率”欄顯示“不征稅”、“稅額”不顯示金額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屬于不征稅發票,不得申報抵扣。
二、通行費財政票據
通行費發票樣式如下:除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外,通行費發票為通用機打發票,樣式不統一,多為冠名發票。
如何取得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1、辦理ETC卡或用戶卡;2、發票服務平臺賬戶注冊;3、綁定ETC卡或用戶卡;4、發票開具。6月30號以后通行費紙質發票停止使用,全面使用電子普通發票。
不要在充值后索取發票,這樣只能全額開具的不征稅發票,不屬于抵扣進項稅額憑證,并且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后,不能換有稅額的發票。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稅發票(取得相關支出單據計入“預付賬款”),應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后,登陸通行費發票服務平臺開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哪些通行費用發票可以抵扣?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納稅人支付的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計算抵扣。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計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