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資金款項是否屬于營業收入
因為代收款項的所有權不屬于代收款的企業,是一種應付款項,所以不屬于收入 。
物業公司代收水電費的處理
1、供水電公司向業主收取水電費的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項目在開發建設過程中就按照水電公司的要求做到或者辦理到水電表直抄到戶,這種情形下業主發生的水電費就由業主直接向供水(電)公司交納。
第二種情形也是多數項目會遇到的讓財務人員糾結的情形,是項目沒有做到水電表直抄到戶,而是供水電公司抄項目總表由水電表戶主向供水電公司交納水(電)費,水電表戶主抄業主的分表后向業主收回水電費。
2、 對于向業主收取自來水水費的問題
這個的處理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規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依據54號文處理對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來說都不存在增加稅負的問題,如果收大于支存在差額,則表明收多了,應該交稅。處理時需要注意的是隨水費向業主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不包括污水處理費及水資源費,可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時不需要選擇“差額征稅”功能。
向業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及水資源費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可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 對于向業主收取電費的問題
在營業稅時代,代收電費、暖氣費是作為代理行為不征收營業稅,營改增之初出現了一些趁機加水電價的亂象,各地國家稅務局也出臺了一些相關的政策,一些地方規定只要向業主收取時不加價、不自開具發票、或者能簽訂三方(業主、物業公司、水電公司)協議的可視作代收轉付不征收增值稅;大多數的地方是按照轉售電進行處理(因不能滿足(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三十七(二)規定“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的規定)。如何處理,建議與項目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溝通以明確具體處理方法。
代收資金款項是否屬于營業收入?綜上所述,代收資金款項是不可以當做公司的營業收入來做賬處理,因為它畢竟沒有真正的給公司帶來了收入,如果當做收入處理的話顯然是不對,在做賬時會計記得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