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賬憑證的保存年限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的保存期限由15年變為30年;總賬、明細賬的保存期限由15年變為30年。
法律依據: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下列會計資料應當進行歸檔:
1、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2、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及其他輔助性賬簿;
3、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4、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會計資料。
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條規定,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
關于轉賬憑證是否屬于記賬憑證如上,在時間做賬中轉賬記錄是可以當做記賬中的原始憑證來使用,只要是有需要就可以進行采用。在做公司銀行賬務時也要能分清楚,知道什么是屬于記賬憑證什么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