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收賬款什么時候確認為銷售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
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根據以上規定,預收賬款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發票也在這個時候開具。
會計分錄: 預收賬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某單位
開發票確認收入時:
借:預收賬款——某單位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預收賬款印花稅怎么算
1.對于印花稅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相關文件規定,在預售商品房時,收到的預售款應在結轉“主營業務收入”時計算繳納印花稅;對于企業的預售款應轉而未轉收入的,應在預售款應轉收入時計算補繳印花稅并課征滯納金。
對于印花稅采取按實征收方式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預售商品房時,如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或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應在簽訂合同時,按合同所記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計稅貼花或按月匯總繳納印花稅。
3.市區(含工業園區)的預征率維持不變,即: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類型房產的預征率分別為:2%、3%、4%,其他地區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類型房產的預征率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標準,即2%執行。
預收賬款什么時候確認為銷售收入?會計知識和政策更新快,作為會計行業從業者,需要不斷充實自己,向老會計學習,到會計知識網站學習培訓,都是很好的進階途徑。更多會計資訊,請關注本網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