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分錄
1.收到的金額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賬面金額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借:銀行存款等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賬面價值)
投資收益(賣虧了,在借方)
2.將“其他綜合收益”轉入“投資收益”。
借:其他綜合收益(有可能在貸方)
貸:投資收益。
這里要說明一下,因為“其他綜合收益”是權益類科目,所以實務中轉入到“投資收益”是會影響損益的金額的。
在舊的準則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是分情況處理的:損失的計入當期損益;收益的則不做處理。而新的準則中公允價值的變動,無論是損失還是收益都計入所有者權益,更加符合了會計準則中真實性原則。這一點財務小伙伴們一定要謹慎處理。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確認和初始計量
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確認
在舊的會計準則中,企業投資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新會計準則,在投資分類上,引進了金融工具的概念,并采用按金融工具的屬性進行分類的方法。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定義為,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的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注意: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債券。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
與以往以歷史成本計價明顯不同的是,新準則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要求按照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費用應計入初始入賬金額,取得時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應作為應收項目單獨確認。
1.股票投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和交易費用之和)
應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
貸:銀行存款等
2.債券投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面值)
——利息調整(有可能在貸方)
應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
貸:銀行存款等。
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分錄應該怎么做?通過上文,大家了解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相關賬務處理,以及相關核算科目的變化。如果大家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或其他的問題還有疑惑,請關注本網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