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建期的招待費該如何扣除
"籌建期間的業務招待費按60%計入開辦費,再按開辦費的規定扣除(即在生產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或在三年內攤銷)。
舉例:某公司自2010年6月開始籌建,至年底籌建結束,共發生籌辦費100萬元,其中業務招待費10萬元,籌辦費會計處理為(單位:萬元):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100
貸:銀行存款 100。
2011年1月,該公司開始生產經營,當年實現營業收入2500萬元,成本費用2300萬元,其中發生業務招待費20萬元,不考慮其他成本費用及調整因素,該公司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如何計算?籌建期業務招待費如何在所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假設該公司采取“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的方法,根據""企業籌建期間,與籌辦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籌辦費,按規定稅前扣除。""這個政策:
2011年可扣除的籌辦費為:100-[10×(1-60%)] =96(萬元)。
由于20×60%<2500×5‰,則應納稅所得額=(2500-2300-96)+[20×(1-60%)]=112(萬元)。"
企業籌建期業務招待費怎樣列支?
在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在稅務執法實踐中,招待費具體范圍如下:
(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
(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
(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游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
(4)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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