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違約罰金可以稅前扣除嗎
1、未發生增值稅、營業稅應稅行為情況下的合同違約金可扣除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依照條例規定繳納增值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只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營業稅。
營改增相關法規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判斷合同違約金是否屬于流轉稅的應稅行為,主要看違約金是否依附著應稅行為而附加收取,對于納稅人在未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營改增應稅服務的情況下收取的違約金,不屬增值稅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對于納稅人在未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情況下收取的違約金,不屬營業稅征稅范圍。即因預期違約和根本違約,無論是合同哪一方收取的違約金,均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應稅行為,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2、已發生增值稅、營業稅應稅行為情況下的合同違約金可扣除
對于增值稅、營業稅應稅行為已經發生,只是合同締約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條款而產生的違約金,應當視一下情況進行涉稅處理。
由于購貨方或者購買服務方(以下簡稱“付款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供貨方或服務提供商(以下簡稱“收款方”)向付款方收取違約金,應當作為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或者營業稅,依據如下: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營改增試點管理辦法也做出了相同的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由于收款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付款方向收款方收取的違約金,無論是增值稅、營業稅、營改增相關規定,均只規定了收款方向付款方收取的違約金應當作為價外費用,計算繳納增值稅,反過來付款方向收款方收取違約金的情況,不屬于價外費用,不需要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應產品(服務)質量等問題的折扣折讓,應當由收款方開具紅字發票給付款方,這種情形一般不作為違約論,在此不作詳述。
違約金應當開具何種票據,如何做財稅處理
1、對于不屬于價外費用的違約金,由于不是增值稅或營業稅的應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因此對于不屬于價外費用的違約金,不開具發票,收取違約金的一方可以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開具收據。對于此類違約金,收取違約金一方應當確認為營業外收入,支付違約金一方應當確認為營業外支出,必須取得由收取方提供的合法、合理的依據,借此證明和判斷賠償行為的真實存在和進行會計及稅務處理。比如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仲裁機構的裁定書、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付款證明等等,以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扣除憑證。
2、對于屬于價外費用的違約金,應當根據應稅行為的不同,收款方將違約金作為合同價款的一部分,開具發票給付款方。收款方確認為營業收入,付款方確認資產成本或成本費用列支。
經濟合同違約罰金可以稅前扣除嗎?綜上所述,違約金是否扣除主要看違約金是不是在應該繳納稅務的行為而附加收取的,在預期違約和根本違約里面是可以不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屬于價外的違約金是要繳納稅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