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應收款的涉稅風險有哪些
答: 一、增值稅及附加稅費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視同銷售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規定:銷售服務,是指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
公司將資金無償借給他人使用,實務中很少有滿足例外情形的.因此,一旦被稽查,一般都會依據上述規定按視同銷售金融服務(貸款服務)處理.銷售額通常會按照同期同類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計算.
繳納了增值稅,附加稅費自然一并繳納.
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提供貸款收取利息,是否屬于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勞務收入呢?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按上述規定,勞務收入和利息收入是并列關系,勞務收入不包括利息收入.因此,公司將資金無償提供給他人使用,在企業所得稅法上不存在視同銷售的問題!公司無需對該行為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公司將資金無償借給非關聯方是否存在上述視同銷售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如果企業將資金借給關聯方【注:關聯方的界定參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依據該條規定,若公司將資金無償借給關聯方使用,該交易屬于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關聯交易,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按照《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成本加成法通常適用于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勞務提供或資金融通的關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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